6月16日,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晋中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共21条,主要从海绵城市建设的立法目的、部门职责、制度管理、操作规范等方面进行了相关规定。
晋中市地处三晋腹地,是一座典型的内陆城市,四季变化明显,雨热同季,降雨时空分布不均,市城区年均降雨量422毫米,人均水资源400立方米,属严重缺水型城市。
随着我市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建成区面积不断扩大,硬化水泥地越来越多,使得雨水集中时无法实现自然渗透。近年来,我市认真落实中央、省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中“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海绵城市”的要求,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制定《条例》,明确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的目标任务,对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各方面、各环节进行规范调整,确保各部门职责在法治框架下进一步厘清理顺,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举措规范化、制度化,为海绵城市的建设管理提供良好的法治保障。
据了解,即将施行的《条例》还建立了综合协调机制,规定市、县(区、市)人民政府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水行政等主管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和有关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排水防涝、再生水利用等相关专项规划;对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作出明确规定,特别是对建筑、小区、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排水防涝设施、水体整治以及老旧小区改造、雨污分流等建设项目,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条例》规范了竣工验收制度,考虑到全市和各县(区、市)在海绵城市建设方面管理体制的不同,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主管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条例》建立了运行维护制度,对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管理措施。
来源:晋中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