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系统化全域开展海绵城市建设,推进绿美汕头建设提供法治保障,我市拟制订出台《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规划建设条例》。目前,该条例(草案)正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条例(草案)共三十条,围绕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工作的要求,明确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编制要求,解决顶层设计问题。为进一步增强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性和系统性,条例(草案)规定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编制市级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编制辖区专项规划;并对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应当包含的内容进行明确。
科学推进海绵城市建设需坚持因地制宜,以达到生态效益和经济社会效益的平衡。为此,条例(草案)突出统筹发挥自然生态功能和人工干预功能的作用,规定城市建设应当合理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对原有河流、湖泊、湿地、坑塘、沟渠等水生态敏感区的保护,保留足够生态用地,控制城市不透水面积比例;根据自然地理条件、水文地质特点等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布局海绵城市设施。同时,针对部分因工程性质、类型制约而无法落实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的项目,规定了豁免清单制度,对该类项目的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
目前相关上位法对海绵城市建设尚未作出具体规定,为使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落实到位,并确保规划建设各项工作推进有法可依,条例(草案)围绕规划建设全过程管控进行制度设计,填补了制度空白。
来源:汕头政务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