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指导各地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生态环境部日前发布《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技术指南整治总则》(以下简称《总则》)。《总则》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实施。
《总则》规定了组织开展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的总体要求、工作流程、整治方案制定,以及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及销号要求,适用于指导地方各级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入河入海排污口责任主体组织开展、规范实施、监督管理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工作。
《总则》提出,坚持以水定岸、水陆统筹。从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出发,根据受纳水体生态环境功能明确入河入海排污口整治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
坚持实事求是、稳妥推进。可立行立改的、群众反映强烈的、对水质改善有明显效果的排污口,优先整治。对确有困难、短期内难以完成整治的,可合理设置过渡期。对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等排污口的整治,应做好统筹,避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
坚持安全生产、多方协同。整治工作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要求,统筹防洪、供水、堤防安全、航运、渔业生产等方面需要,做好衔接协同。
整治技术要求作为工作参考。在排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整治的情形,或地方对排污口整治有更严格要求的,从其规定。
《总则》规定了相关工作流程:形成问题清单、编制整治方案、实施分类整治、实施销号。并对依法取缔、清理合并、规范整治、销号要求等具体情形和技术要求进行了规定。
据介绍,《总则》由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海洋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由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浙江省生态环境科学设计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应急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等单位起草标准。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