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在贵阳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会议听取了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温贵钦作的关于《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审议结果的报告。
《条例》于今年8月17日经毕节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8月23日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条例》起草、审议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加强指导,协助其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并提出修改建议,毕节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修改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完善。
“毕节市作为乌江、珠江流域上游的源头生态屏障,始终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贯彻新发展理念示范区,推动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关于《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的说明指出,2022年,毕节市成功申报省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现正积极准备申报国家级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虽然毕节市在海绵城市建设工作中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工作推进,仍存在海绵城市建设规划管控不健全、管理机制不完善、职责分工不明确、运营维护责任落实不到位、公众参与度不高等问题,因此,制定《条例》能够及时将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中的成功经验以法规形式固定下来,并通过完善制度设计解决建设中发现的问题和困难,推进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迈上新台阶。此外,制定《条例》对全面提高水安全、水环境、水资源、水生态等问题的治理,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推进城市绿色发展,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条例》共五章三十二条,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法律责任、附则。《条例》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针对毕节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突出问题作了有关规定。同时也规定了制定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责任主体义务、禁止性行为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关于工作机制,《条例》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与建设、管理与监督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综合协调、专项规划实施、技术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发展改革、水务、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同时,发挥政府的引领带动作用,通过特许经营、财政补贴、政府购买服务等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海绵城市建设与运营维护管理。
关于规划建设,《条例》第九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水务等部门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同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以及道路、绿地、水系、防洪、排水排涝、山体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专项规划相衔接,海绵城市设施还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关于管理监督,《条例》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营维护责任主体以及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修,应当符合海绵城市设施养护、维护技术标准和规范。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拆改、损毁、侵占海绵城市设施,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挖掘、拆改、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依法报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同时,《条例》还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监督运营维护责任人履行日常维护义务等内容。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认为,《条例》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符合毕节市实际,建议本次会议审议后予以批准。
来源:人大论坛全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