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我市公布了《唐山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自2023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开展海绵城市专项立法,是我市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大举措,对于我市在法治轨道上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据了解,自2021年6月我市入选全国首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示范城市以来,在建章立制、立项审批、规划设计、建设管理、验收运维等全流程管控方面取得显著成效,打造了丰南体育公园、开平铁路公园花海沿线、高新龙华道火炬路等一批典型项目。为将我市开展海绵城市示范创建工作以来的经验通过地方立法制度化,切实补齐城市排涝短板弱项,大力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办法》列入2023年唐山市政府立法计划正式项目。立项以来,市司法局会同市城管局组织了《办法》起草,通过立法调研、专家论证、部门研讨等形式,向县(市、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及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专家学者、政府法律顾问和基层单位意见建议,并科学吸取了迁安、青岛、无锡等海绵城市试点和示范城市相关经验,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了《办法(草案)》。
《办法》共6章26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维护、考核评价和附则。《办法》确定了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范围和责任主体,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唐山市规划体系;明确了在项目审批、出具规划条件、方案审查等环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施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环节各方责任;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及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建成后的运行维护责任主体;同时,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运行使用”的要求以及海绵城市建设过程中的考核评价方式等均作出了规定。
来源:唐山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