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金华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
目前,中央和省级层面尚无专门针对海绵城市建设的上位法规,该《条例》属于创制性立法,是浙江省首部海绵城市地方性法规,迈出了法治力量呵护城市“呼吸”的第一步。
金华市海绵城市建设起步较早,2022年入选全国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随着工作的推进,各地重视程度不一、推进力度不一、成果参差不齐等问题逐渐显现,亟需开展地方立法,实现从规划设计、建设到验收、运维管理的全过程管控有法可依。
金华市人大常委会坚持“大生态”“大海绵”理念,提出立法目的是“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确立在保护前提下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的闭环机制。
《条例》分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管理与保障、法律责任、附则5章26条,厘清了政府部门的管理职责,明确了建设、设计、施工图审查、监理等单位的职责,把行之有效的经验和举措规范化、制度化,为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管理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将“海绵城市”定义为“践行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理念,通过规划建设管控,保护和利用自然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具备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功能的城市”,适用于金华全域,延伸开展城乡一体化海绵城市建设。
规划是海绵城市建设的龙头,《条例》专门设置了规划引领、专项规划与衔接两个条款,如“编制或者修改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编制海绵城市篇章,明确江河、湖库、湿地、坑塘等水生态保护要求”,强化规划刚性约束。
针对海绵城市的管理与保障等难点,《条例》设置了数字化监管、运维等技术规范、资金保障、人才科技等条款,并作出了禁止性规定、设置了相应罚则。例如,损坏或者擅自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限期恢复或补救,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金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