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贵阳市海绵城市全过程管控实施细则(试行)。
政策原文如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进一步加强海绵城市建设相关项目的全过程管控,优化完善建设管理管控体系,实现贵阳市海绵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运行维护的规范化和精细化,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本细则适用于贵阳市范围内所有新、改、扩建的房屋建筑、市政、交通等项目,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的用地管理、项目立项、规划审批、设计管理、施工图审查、建设管理、竣工验收、运维管理等环节。本细则所称海绵城市,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从“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着手,综合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技术措施,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行为对原有自然水文特征和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二、用地管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应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指标纳入土地划拨、出让条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方案审查应同步进行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明确海绵城市要求和指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三、项目立项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将涉及海绵城市建设相关内容的建设资金纳入项目总投资,对海绵化技术措施的可行性、投资估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审查项目是否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等基础性数据,避免可研阶段投资估算出现偏差。社会投资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时,应根据土地出让、划拨条件,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必要性和指标要求,由项目单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四、规划审批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规划管理并联审批相关规定,在工程规划许可阶段向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征询关于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的联办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项目性质及规模提出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建设单位依照相关指标要求,组织设计单位按照总图编制海绵城市设计方案,承诺达到规划确定的海绵城市指标要求,并在规划总平图上明确海绵城市设计的设计指标和具体实施内容。
五、设计管理
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单位按照海绵城市的建设技术规范标准进行勘察、设计,依照规划确定的指标要求,编制海绵城市专项设计方案和海绵城市建设目标表,明确工程措施及规模,评估实施效果。在建筑单体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提供的设计方案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由建筑单体审查机构对海绵城市设计指标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报告。建设项目的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目标、径流污染控制目标、径流峰值控制目标、雨水资源化利用目标不得降低。实际设计指标应与规划设计指标相符,指标应完整,除强制性指标外,引导性指标完成情况应予以说明。
六、施工图审查
建设单位应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对实施海绵城市项目进行海绵城市专项审查,送审资料应包含海绵城市建设设计专篇。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海绵城市内容进行技术审查、复核相关指标,满足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方可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当项目有变更需求时,在不降低原海绵城市建设标准的前提下,将变更后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报送原审查单位进行审查。
七、建设管理
海绵设施应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建设单位负责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承担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质量首要责任,并组织参建各方对海绵城市相关技术指标进行复核。设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现行工程建设标准进行设计,做好现场服务,对可能存在的重大风险控制进行专项设计。施工单位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施工方案,做好进场材料质量把关及施工质量安全管理。监理单位制定海绵城市监理规划和专项监理细则,负责工程质量安全控制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项目施工质量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八、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和海绵城市相关验收技术导则对海绵城市内容进行预验收,竣工预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施情况,依法办理备案手续。海绵城市建设内容预验收通过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海绵城市专项验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海绵城市专项验收进行监督。并组织专家及技术人员对建设项目海绵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工作进行抽查,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定的责任主体要求改正,并根据规定进行诚信扣分、行政处罚。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将海绵城市落实情况纳入规划验收内容。
九、运维管理
各区(市、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各自辖区海绵城市建设的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和协调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和本行政区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监督管理。市政设施、公园绿地、道路广场等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由项目管理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维护管理;政府购买服务模式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维护管理按照合同约定执行;公共建筑、住宅小区等开发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由产权人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单位维护管理。
来源:贵阳市住建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