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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污水处理厂须安“电子眼”
发布日期:2010/1/4 9:34:11

  2月1日起,用于改善我省水环境的一部重要法规——《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将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首次给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行戴上了“紧箍咒”,届时,污水处理厂不安装“电子眼”将被罚款5万元,而污水经处理后仍不“干净”将被罚款10万元。


  日前,辽宁省政府以政府令的形式颁布了该《规定》。


  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目前,我省有100余座污水处理厂。该《规定》明确,市、县政府对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污水处理费的拨付与污水处理厂运行情况挂钩,由财政部门根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决定是否削减或者暂停拨付。


  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和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对污水处理厂运行和排放进行实时监控。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必须达到国家或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为了避免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对环境造成再污染,《规定》要求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必须进行综合利用或者无害化处理。


  不规范运行有具体罚则《规定》对污水处理厂的不规范运行情况制定了具体罚则。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所在地政府公开通报,并责令于15日内整改完毕;污水处理厂逾期不能正常运行的,一年内停止审批其所在地市或者县所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超出建设期限3个月不交付使用的;已建成并具备运行条件而不组织运行的;已运行的污水处理厂擅自停止运行的。


  污水处理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不设立运行记录和台账的,处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的,处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设备的,处5万元罚款;排水不符合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处10万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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