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新修订的《云南省地下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包括总则、规划与利用、节约与保护、污染防治、监测与信息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共8章49条。
节约与保护主要对控制指标的制定、计量设施安装、应急备用饮用水水源和农业抗旱应急井的管理、禁止开采区、限制开采区划定程序及其禁止性行为、取水许可审批管理、重要泉域保护等内容作了规定;污染防治主要对污染防治重点区、污染地下水的禁止性行为、防止地下水污染的措施、农业面源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和屠宰污染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监测与信息管理方面,主要对监测站网规划建设、监测站点维护管理、监测设施保护、信息平台建设和监测成果信息共享等内容作了规定;监督管理方面,主要对地下水取水工程核查监管、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安全评估、疏干排水管理和联合执法机制等内容作了规定。
《办法》章节设置和内容特点体现在3个方面:章节结构方面结合云南优化,实际操作层面量化云南标准,管理制度层面补齐云南短板。尤其在夯实地下水监测等管理基础方面,为解决全省地下水监测站点严重不足的现状,《办法》明确要求制定地下水监测站网规划,水行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共建共享信息。同时,《办法》明确要充分利用拟报废的矿井、钻井、地下水取水工程或者勘探孔、监测孔,有条件的改建为地下水监测井,改建后纳入监测站网统一管理。
《办法》明确要求强化重点区域监测管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地下水超采区、漏斗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及准保护区、九大高原湖泊流域、重要泉域等重点区域的地质生态环境、地下水水位等情况进行重点监测、评估,并采取措施防治地下水污染和过度开采”,并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取水单位或者个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
相关专家认为,《办法》颁布施行,对于规范云南省地下水管理活动,防治地下水超采和污染,保障地下水质量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