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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修订实施
发布日期:2024/3/15 10:16:10
    记者近日从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新修订的《上海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经上海市人民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于3月1日实施,有效期至2029年2月28日。

    “《管理办法》为切实保障黄浦江上游水源地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上海市生态环境局法规处相关负责人介绍说。2017年,上海根据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地格局变化情况,调整了保护区划,同步增设饮用水水源保护缓冲区(以下简称“缓冲区”)。为进一步规范缓冲区管理,第一版《管理办法》于2018年12月26日印发,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2月29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全市各相关部门、相关区持续加强缓冲区管理,严把建设项目审批关,严格监管缓冲区内风险企业,高标准建设污水垃圾处理处置设施,强化码头船舶及农业污染防治,缓冲区内水环境质量得到显著提升。

    据介绍,开展此次修订工作既是为了适应国家和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形势变化,也是考虑到老版《管理办法》实施期限已满。在修订过程中,始终聚焦进一步统筹缓冲区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并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充分征求意见。

    对比新旧两版《管理办法》可以发现,有多处发生变动。比如在新版《管理办法》第一章条(目的依据)中,增加了要“统筹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和区域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依据中新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三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第八条(管理要求)、第九条(负面清单)都是新增条款,第八条明确规定了总体管理要求,即:缓冲区实施负面清单管理,以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实施的行为。第九条则明确规定了四类负面清单:包括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固废设施管控负面清单,码头污染管控负面清单和船舶污染管控负面清单。

    “新《管理办法》更加突出负面清单形式强化精准治污。”上述负责人介绍,第八条、第九条是本次修订的核心条款,简化删除了面上通用的一般管理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了原过于宽泛的管理规定,以防范风险为导向,重点通过负面清单形式明确禁止性行为,守住产业准入底线,并在固废设施、码头和船舶污染防治等领域保留或根据最新法律法规更新形成了针对缓冲区的特殊管理要求。负面清单管理形式体现了精准治污的要求,使管理边界更清晰,在日常监管过程中也更具可操作性。

    来源: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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