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日(5月9日)获悉,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印发了《佛山市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
根据《细则》,建设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供地前,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清单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将其作为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据悉,《细则》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城市水系及其他类别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规划管理工作。对列入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的项目,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不作强制性要求,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豁免清单外的项目,均应按要求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细则》提出,市、区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发展改革、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要加强项目监管,实现海绵城市规划管理流程全覆盖。自然资源部门在开展各层次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编时,应当将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或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时,应当编制海绵城市专章,衔接各级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落实雨水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到具体地块。交通运输、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编制或修编城市道路、水系、排水防涝、绿地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海绵城市专项规划充分衔接,纳入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内容。
此外,建设项目在土地划拨(出让)供地前,海绵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用地清单中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明确其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和内容,自然资源部门将其作为划拨决定书或土地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已审批未开工或已开工未完工的建设项目以及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金占主导的建设项目,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或用地清单前提下,可依法通过设计变更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来源:广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