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建立健全海绵城市建设体制机制,推进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形式拟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此,结合我市各类建设项目特点和具体情况以及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我局牵头制定了《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试行)》(下称《豁免清单》)。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文件精神及《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豁免项目具体范围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和相关主管部门通过制定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的形式拟确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为系统推进汕头市海绵城市建设,明确可豁免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及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结合当前我市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实际,编制起草本豁免清单,为我市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提供技术依据和支撑,提升海绵城市建设水平。
二、制定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
(三)《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
(四)《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
(五)《佛山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管控指标豁免清单》。
三、主要内容说明
海绵城市建设豁免清单是指对纳入豁免清单的建设项目,在立项、规划、设计、图纸审查、施工许可、验收等环节,对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可不作强制性要求,由建设单位根据项目特点因地制宜落实海绵城市设施。
《豁免清单》主要包括豁免清单的项目类型、适用豁免清单流程、其他说明等内容。豁免清单类型包含工业类、仓储类、公共服务设施类、市政公用设施类、市政路桥交通类、水利类、其他类项目等。根据《汕头经济特区海绵城市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拟适用豁免清单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组织论证。经专家论证后形成的论证意见表可作为项目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等审批环节的审查材料之一。
四、实施期限
本《豁免清单》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止。
来源: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