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省秦皇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公告,《秦皇岛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审查批准,于今年9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五章31条,明确提出,“城市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优先、自然循环、因地制宜、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在“规划与建设”章节,《条例》提出,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制定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应当依托本市生态本底,确定重要的海绵生态板块,打通海绵生态廊道,重塑城市海绵基质,构建北部山体水源涵养区、丘陵平原面源污染控制区、滨海地区海绵重点建设区和海洋生态保护带自然生态格局,严守城市蓝、绿线,灵活采用“渗、滞、蓄、净、用、排”等多种措施,实现源头减排、过程控制、系统治理,缓解城市内涝和海水入侵,削减雨水径流污染,提高雨水收集和利用水平。
在“运营与维护”章节,《条例》提出,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雨洪行泄通道、易发生内涝路段、地下通道、铁路涵洞、湿塘、人工湿地等存在安全隐患的海绵城市设施区域,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标牌,制定应急处理方案,避免对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造成危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移动海绵城市设施的警示标识标牌。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向雨水检查井、雨水管网以及其他海绵城市设施内排放污水或者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等废弃物;禁止擅自挖掘、拆改、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以及其他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行为。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