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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规定,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三同步”
发布日期:2024/9/2 10:16:08
    8月30日,记者从市水务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联合召开的《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宣传贯彻会暨2024年海绵城市建设技术培训会上获悉,《昆明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24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办法》明确,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

    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

    昆明从2016年起开始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并于2022年5月成功申报为国家第二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截至2023年底,昆明海绵城市建设达标面积为188.51平方公里,占城市建成区面积比例为41.34%。

    为规范海绵城市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提升人居环境和城市品质,《办法》以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活动进程为主线,就海绵城市及海绵城市设施的定义、海绵城市建设的原则、规划与建设、运行与维护、监督考核、法律责任等进行了明确规定,构成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的完整法律框架体系。

    《办法》规定,海绵城市建设将坚持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城市新建区、成片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当全面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城市建成区应当强化区域整体治理,结合城市更新、城中村改造、完整社区打造等,按照规定控制城市雨水径流和面源污染,治理和保护城市水环境,综合利用雨水资源。

    《办法》对立法宗旨、适用范围、工作原则、政府责任、海绵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职责进行了规定,对资金保障、队伍建设及宣传引导作出了规定。由于海绵城市建设推进实施过程中,涉及到需要各部门配合协调解决的诸多配套问题,《办法》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同时具体明确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财政、水务、滇池管理等各部门的职责。

    海绵城市规划“多规合一”

    规划与建设方面,《办法》明确,本市中心城区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自然资源规划、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等部门统一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即明确落实“多规合一”要求,强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项规划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中各类用地的占比和海绵城市建设控制指标,明确各类用地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等内容,并与城市水系、道路交通、园林绿化、排水防涝、节约用水和地下空间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编制详细规划应当落实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相关设施用地和海绵城市建设管控指标。

    在系统梳理海绵城市建设规划各项技术准则和指标的基础上,《办法》从项目立项审批、规划用地选址、设计审查、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和档案移交等方面明确各方职责并提出具体要求。通过在规划编制与衔接、立项要求、供地要求、设计要求、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备案、档案报送等审查环节予以控制,大幅提升海绵城市建设设计规范的刚性。

    为避免海绵城市建设要求“一刀切”,《办法》对某些特殊情形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的豁免条件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建设项目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项目涉及的有关部门论证后可以对海绵城市建设不作要求:位于地质条件不适宜进行海绵城市建设的区域,如易发生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等,或者经地质勘查后认定不具备海绵城市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石油化工生产基地、加油站、大量生产或者使用重金属企业、传染病医院、危险化学品仓储区等特殊污染源地区的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

    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三同步”

    运营与维护方面方面,《办法》明确,建设项目在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当依据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编制海绵城市建设专篇。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投入使用。

    同时,明确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及其职责,对其提出了技术、服务、保障措施等具体要求,对单位和个人提出禁止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相应要求。其中,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制定海绵城市设施日常维护、隐患排查、应急处理等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技术规程,配备专门人员,对隐蔽建设和存在安全风险的海绵城市设施进行标识,定期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维护、检修、保养和检测,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因运行维护不当造成海绵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责任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非法侵占、损毁海绵城市设施的,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责任单位有权要求恢复原状。

    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

    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监督考核方面,《办法》明确,市、县(区)两级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国家海绵城市建设评价标准和相关要求,以排水分区为单元,从自然生态格局、水资源利用、水环境治理、水安全保障等方面,对行政区域海绵城市建设成效进行评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海绵城市建设和设施运行维护进行监督管理,并定期通报。水务、滇池管理、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海绵城市建设标准和技术规范,督促建设项目有关单位落实海绵城市建设要求。

    法律责任方面,《办法》明确,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运行维护等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挖掘、拆除、改动、占用或者损毁、危害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依法予以修复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来源:都市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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