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自水利部了解到,为加大青藏高原地区河湖保护力度,依据青藏高原生态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水利部近日制定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责任体系的相关举措。明确省级河长制办公室要全面检视、及时完善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组织体系,避免出现河湖管理保护责任真空。
无人区河湖的管护责任得到进一步明确。针对无人区河湖,可采取“包片”形式,以县或乡为单元因地制宜设立河湖长,无人区河湖不设置河长公示牌,重点关注河湖水域、水量及水生态环境等变化情况,对河湖长不作定期巡河巡湖的硬性规定。
《意见》明确了统筹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保护、严格河湖水域岸线空间管控、规范河道采砂管理、加强监测监控、推进科学考察和重大问题研究、加强执法监管等河湖管理保护重点任务。
值得注意的是,在加强监测监控方面,《意见》提出水利部组织对青藏高原地区重点河湖库“四乱”问题开展遥感核查,流域管理机构要利用全国河湖长制管理信息系统提供的在线遥感影像服务,组织开展重点地物的解译与图斑推送,指导督促地方推进问题整改。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组织市、县对推送的疑似问题图斑进行核查,对确认的问题纳入系统问题台账,依法依规清理整治。
严格涉河建设项目和活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重点加强城镇、村庄段山区河道管理,关注游客相对聚集的河湖,杜绝河道管理范围内出现违规建设项目和活动。
严格采砂活动监管,依法将长江、黄河、澜沧江、雅鲁藏布江、怒江等江河源头自然保护地内河段划定为禁采区并予以公告,禁止在黄河上游约古宗列曲、扎陵湖、鄂陵湖、玛多河湖群等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从事采砂、渔猎等活动,维持河道、湖泊天然状态。
积极推动青海湖、扎陵湖、鄂陵湖、色林错、纳木错、羊卓雍错、玛旁雍错等重点湖泊立法,加大对青藏高原地区重点河流湖泊的保护力度。严厉打击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涉河湖违法行为。
《意见》还指出,各地应切实加强对青藏高原地区河湖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长江流域、黄河流域省级河湖长联席会议机制作用,加强青藏高原跨省河湖联防联控联治。健全公众参与河湖保护机制,积极培育“民间河湖长”、志愿者服务队,不断提升社会公众对河湖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来源:中国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