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听取了关于《河南省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草案)》审议修改情况的报告,记者了解到,此次“二审”多处修改值得关注。
修改一:把全会精神更好的融入立法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要把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更好的融入立法,体现在条例中。”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哲表示。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对《条例(草案)》作了相应修改,在第一条中增加了:“提升城市安全韧性”的内容,在第八条第一款中增加了“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和“地下综合管廊”等,确保会议精神落地落实。
修改二:完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编制原则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应当充分利用自然生态系统、考虑气候降水特征等,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李哲表示。
法制委员会根据这一意见,将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当地自然生态系统、气候降水特征、人口和产业发展趋势、排水与污水处理能力和设施连通需求以及历史文化传承等,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其主要内容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修改三:充实完善“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章节 该如何做好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条例(草案)》对第四章内涝防治与应急处置进行了充实完善。
一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相关规划统筹区域防洪和城市排水防涝,加强地下综合管廊和老旧管线改造升级,构建源头减排、管网排放、蓄排并举、超标应急的城市排水防涝工程体系,强化基层应急基础和力量,补齐排水防涝工程短板,系统治理城镇内涝”。
二是在第二十六条增加了“降雨前降低河道水位、增设排涝泵站以及防倒灌闸门等措施,防止外水倒灌”的内容。
三是在第二十七条增加了“排水防涝智慧管理平台”的内容。
四是在第二十八条增加了“组织城镇排水设施普查检测,定期开展城市排水防涝专项体检”的内容。
五是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内容为:“市、县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建排水防涝抢险队伍,配备移动泵车、移动发电车、吸污车等排水防涝专用防汛设备与应急抢险物资,每年开展排水防涝综合演练,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六是第三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内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保障有力的排水防涝指挥和责任体系”。
并将第三款修改为:“出现内涝险情时,公安、住建、交通、水利、应急、电力、通信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排水防涝指挥机构的统一调度,联动做好城市应急救援、交通疏导、电力保供和积水抽排等工作。学校、医院、公共交通等涉及公共服务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和响应级别,采取停课、停工、停运以及人员疏散和撤离等防范应对措施”。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