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今天从市住建部门了解到,《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开始公示征求意见。这一《条例》正式实施后,扬州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将走上“法制大道”。为何要制定出台这一《条例》,这一条例是如何出台的?有啥内容和亮点?记者请住建部门的专家进行了解读。
为何出台? 推进海绵城市建设 “之所以制定这一条例,就是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涵养城市水资源,增强城市防洪排涝减灾能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专家介绍,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制定《条例》,是打造国家海绵示范城市的要求。”专家表示,我市于2023年入选国家第三批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城市,申报条件中要求,有立法权的城市,须在建设期内完成海绵城市建设相关要求的法规制定。
“国家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面积建成海绵达标区。”专家补充,为确保海绵城市建设各环节有据可依、管理有章可循,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支撑,亟需出台相关法律指导城市建设。
有何内容? 涉及五大方面二十八条内容 “这个《条例》共有五大方面二十八条内容,五大方面主要涉及:立法目的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部门职责、规划与建设要求、项目管理与责任、运行维护与监督管理等。”住建部门的专家介绍。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活动,都适用本条例。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中的问题。
专家介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绩效评估等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水利、数据、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要求,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有何亮点? 重规划更重建设管理 记者注意到,《条例》重规划,更重建设管理,同时还大力支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
《条例》第五条、第六条明确要求,将海绵城市专项规划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与城市道路、排水防涝等专项规划协调衔接。强调了在工程建设项目策划和方案研究时,必须贯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和要求。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系统顺畅、简约适用”的原则开展,结合供节水、排水、景观绿化等专业内容,实行一体化设计。对于新建区域,要高标准实施海绵城市建设;对于已建区域,要结合城市更新协同推进;特别提到了扬州古城的海绵城市建设需传承古法治水的理念,并严格遵守保护红线,符合文物保护要求。
《条例》在第七条至第十五条,规定了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建设、验收及运行维护等各阶段的管理要求。市、县(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供应城市建设用地时,应当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将海绵城市建设主要指标纳入地块规划设计条件。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控。数据部门在办理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确海绵城市建设有关内容或要求。财政部门应当在政府投资项目估算、概算评审意见中明确海绵城市建设资金规模。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审查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需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确保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在对应环节得到落实。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后,应当进行运行调试并移交给运行维护单位,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有效运行。
《条例》在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海绵城市设施的运行维护主体和职责,要求建立健全运行维护制度,确保设施正常安全运行。此外,《条例》还提到了产业扶持与公众监督,鼓励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等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支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与应用,并强调公众对海绵城市建设活动的监督权利。同时,对违反《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罚则,以确保《条例》的有效实施。
来源:扬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