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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强化源头管控 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
发布日期:2025/1/3 10:32:49
    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是管控入河污染物排放的重要环节。近期,生态环境部制定出台了《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和监督检查,对实现水陆统筹、以水定岸,强化入河污染物源头管控,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在生态环境部领导下,淮河流域局认真履行指导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承办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审批和监督管理职责,共审批同意7项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持续推进入河排污口“查、测、溯、治、管”。此次发布的《管理办法》在第二章第十一条至二十三条专门对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了以下特点:

    一、突出重点,全面覆盖

    《管理办法》将入河排污口分为工业排污口、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农业排口、其他排口四种类型,涵盖了新设、改设或者扩大等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形,各种类型的入河排污口全部纳入监管;同时,针对重点排污单位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审批制,对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实行登记制,实现了“抓重点”与“全覆盖”的有机统一。《管理办法》规定,设置工矿企业排污口、工业以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应当报有审批权的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未经批准的,禁止通过入河排污口排放污水。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前需要向有管辖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入河排污口登记申请,对符合要求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予以确认并登记,纳入入河排污口管理范围。

    在具体的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受理环节,同样突出了对重点排污单位和重点排污行业的管理。《管理办法》在入河排污口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要求上,明确了三种情形需要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一是责任主体属于造纸、焦化、氮肥等12个重点排污行业;二是排放放射性物质、重金属、其他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等环境风险较高的排污单位;三是污水或者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家确定的规模标准的重点排污单位。在论证报告中,需要充分论证入河排污口设置对周边水生态环境影响及相关环境风险分析,提出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并进行效果分析;排放放射性物质的,还应当论证放射性物质管控措施及效果。除以上情形外,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设置,只需要按照规定提交简要分析材料。差异化的设置管理要求,减轻了其他情形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的负担,避免了“一刀切”。

    二、分级审批,统一监管

    《管理办法》落实中央“放管服”改革精神,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审批权限。考虑到环境影响较大、跨区域生态环境保护治理、上下游左右岸关系等因素,《管理办法》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批的、位于省界缓冲区的、位于国际河湖或者国境边界河湖的、存在省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生态环境部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充分发挥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指导、协调、监督的职能;其他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由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同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审批设置的入河排污口,纳入属地环境监督管理体系,有利于地方人民政府落实对辖区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的法律要求。

    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中,要加强与地方的沟通,充分听取入河排污口所在地上下游、左右岸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同时,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流域内入河排污口设置的指导,加强对入河排污口排查和整治工作的督导;强化对流域内入河排污口的监督管理,加强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为重点,抽查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要以入河排污口的管理为抓手,积极推动提高城镇污水收集处理率,推动农业面源污染治理,有效减少入河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信息公开,全民监督

    公众参与在生态环境保护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管理办法》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以及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内容等方面明确了信息公开的具体内容和要求,为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开展设置申请和登记提供了便利,也保障了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知情权,有助于引导公众积极参与入河排污口监督,提升生态环境监管效能。

    在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方面,2022年12月,生态环境部印发了《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划分方案》,进一步细化明确了长江、黄河、淮河、海河、松辽、珠江和太湖七个流域海域局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范围和具体边界,并进行了公开。按照《管理办法》规定,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设置审批权限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开。

    在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方面,对准予许可的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办法》要求审批部门颁发的同意设置入河排污口决定书必须向社会公开,供公众查询。公开内容应当包括入河排污口责任主体、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浓度、排放总量、特殊时段的限制排放要求、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水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等。同时要求将相关信息载入入河排污口标识牌,向社会进行公开。信息的公开透明,便于现场监测和监督检查,也将进一步提升公众对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关注度和参与度,促进各方落实责任,形成全社会共同监督、协同共治的良好局面。

    下一步,淮河流域局将认真落实《管理办法》,做好授权范围内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不断强化监督管理力度,深入推进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坚持源头防控,抓住入河排污口这个“牛鼻子”,打通岸上和水里,倒逼排污单位加强污染治理,有效管控污染物进入受纳水体,全力提升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为推动美丽淮河建设作出贡献。

    (作者:生态环境部淮河流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分党组书记、局长刘辉)

    来源: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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