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安全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当前,城市安全发展风险和挑战日益增多,各类灾害、安全事故易发多发,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亟须加强韧性城市建设、提高城市安全治理现代化水平。
党的二十大提出“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城市安全韧性提升行动”。近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是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行动,也是适应城市发展新形势、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要。推动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以下简称新城建),提高城市安全韧性水平,是一项综合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做好这项工作要重视和依靠制度机制创新。《意见》将创新体制机制作为一项重点任务,提出探索建立运作机制和商业模式、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创新数据要素供给方式等制度机制建设内容。
一是创新管理手段、模式和理念,探索建立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运作机制和商业模式。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韧性城市建设。相比于传统城市建设,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技术新、跨界广、迭代快特点,传统城建项目运作机制不再适用。需要在发挥各级政府引导作用的基础上,鼓励行业企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社会力量深度参与其中,不断拓宽新城建参与模式和参与内容,打造创新协调工作机制,形成部门联动、产业协作的协同发展体系,释放强大合力。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开展的新城建试点工作中,山东省济南市着力引进中建五局山东公司等8家产业链骨干企业,认定新城建优质企业83家,组建新城建产业链科创联盟,培育新城建产业业态,在不同环节深度参与新城建工作。浙江省杭州市组建社会化的“新城建”专家智库,强化政企研强强联合,充分发挥各方才智。
二是创新完善投融资机制,拓宽投融资渠道,推动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目前,新城建资金来源渠道单一,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投入,没有普遍形成多元化筹措机制。据调查,试点城市实际开工项目中,引入社会资本的仅30%。社会资本积极性不高主要在于新城建项目的投资回报机制还不健全,不少是纯公益性质的项目,一些具有商业价值的项目也受制于用户收费方式和标准、数据资产变现途径等问题,都还没有形成可持续的运营模式。另外,传统投融资模式无法匹配新城建工作在研发、建设、运维等不同阶段的资金需求。需要完善市场化机制,健全支持政策,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结合,开发新融资工具,拓展融资渠道,为新城建项目提供可持续的、稳定的资金来源。在政府投入方面,可通过以奖代补等方式强化政策引导,合理安排政府专项债券撬动社会资本投资;针对新城建前沿领域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建立中央财政稳定投入机制。在社会资本方面,应着力提升直接融资在新城建融资规模中的比重,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适应新城建特性的投融资产品,主动对接新城建投融资需求,以市场化方式增加中长期信贷投放,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城市在新城建多元化投资方面开展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山东省烟台市成立市大数据发展集团,作为推动全市信息化项目建设的运营主体,引导社会资金和技术力量参与新城建工作。福建省福州市引入社会资本,建设千余根智慧灯杆,通过提供“易涝点积水监测”“燃气管网监测”等数字化服务获得营利性收入。
三是创新建立分级共享、授权使用的数据要素供给方式。在CIM(城市信息模型)平台建设中,时空基础、资源调查、规划管控、物联感知等数据是必需的数据资源,这些基础数据量大、要求高、涉及面广,包含规划、住建、城管、交通等多个领域,涉及政府部门、区县政府、行业企业较多,需要建立支撑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数据共享、交换、协作和开放模式,加强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共享利用。针对城市地下管线等敏感数据,应细化数据共享规定,形成一套可复制的数据安全保护及分级共享的技术机制。浙江省温州市在新城建试点工作中,创新政企合作信息化项目建设模式,实现数据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由政府部门作为信息化项目建设牵头单位和指导单位,国有企业作为项目投资承建主体,采用特许经营方式,项目所有权属于国有企业,数据所有权属于政府,授予国有企业特许经营期限内数据使用权,在政府许可范围内开展数据要素市场化运营,盘活数据资产,充分挖掘数据要素价值。
我们要深刻认识推进新城建、打造韧性城市意义重大,创新完善制度机制,认真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新型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韧性城市的决策部署,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作出应有贡献。
(王凯,作者系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院长)
来源:法治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