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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生态环境局 市规划资源局 市水务局 市农业农村委 市绿化市容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5/12 9:19:01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及管控方案

    一、划定目的

    以保护具有较高开发利用价值含水层为重点,科学划定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建立本市地下水环境分区分类监管体系。

    二、划定依据和原则

    根据《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划定技术指南(试行)》(环办土壤函〔2023〕299号)等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按照简单实用、突出重点、管理可行、适时调整的原则,划定保护类区域和管控类区域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

    三、重点区范围

    (一)保护类区域

    1.东风西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2.陈行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3.青草沙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

    4.黄浦江上游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金泽取水口及松浦大桥取水口)

    (二)管控类区域

    1.崇明区:涉及横沙乡的惠丰村、民生村、新北村、新春村、新永村;城桥镇的元六村;庙镇的鸽龙村、宏达村、江镇村、联益村、启瀛村、万安村、万北村。

    2.奉贤区:涉及四团镇的横桥村、杨家宅村。

    3.嘉定区:涉及徐行镇的陆渡村。

    四、管控要求

    在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基础上,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实施差异化管控,不断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加强执法监管,推动重点区内地下水水质稳定或改善。

    (一)对保护类区域的管控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上海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严格保护,禁止在保护类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市或区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或关闭。

    (二)对管控类区域的管控要求

    1.严格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境准入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并落实相应的防渗漏等措施。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存在地下水污染风险的各产排污环节,以及存在有毒有害物质地下储罐等风险源的区域做好防渗措施,降低地下水污染风险。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积极推进防腐防渗改造、存储转运密闭化、管道输送可视化等绿色化改造。

    2.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排污许可和标准规范等规定,组织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加油站、储油库等的所有者、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和标准规范等规定,开展防渗漏监测、周边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对于监测结果,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数据分析,发现异常的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加强对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周边开展土壤和地下水监测。

    3.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在隐患排查、自行监测等活动中发现存在污染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防范措施,消除隐患;发现污染迹象的,应当立即排查污染源,查明污染原因,采取移除污染源、防止污染扩散等措施。处置情况及时报区生态环境部门。

    4.针对发现地下水污染的区域,污染责任人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控措施阻止污染进一步扩散。已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企业在实施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控已有污染。

    土壤污染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地下水的,土地使用权人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按照相关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或修复、风险管控或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活动时,应当包括地下水污染防治的内容。

    5.水务部门应当加强排水管网的管理;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治理,采用就地集中处理、纳管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等相结合的方式,全面实现管控类区域内农村生活污水治理与管控。

    6.农业农村、绿化市容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采取有效措施,以节水、节肥、节药、生态循环等为重点,加强农用地、绿地的科学施肥用药指导,以及对畜禽粪肥还田利用的指导和服务,防止地下水污染。

    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农业农村、水务部门加强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的管理,加大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监督检查力度。

    附件: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区图

    附件

    上海市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分区图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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