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资金“双向流动”,奖励资金不再普惠,刚性约束更加强力……近日,《辽宁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出台,加强和规范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全省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长效机制建设。
通过河流纵断面的水质情况,可以较为精准地判断地区水环境的质量。为了提升全省水环境质量,2018年,我省曾经制定颁布河流断面水质激励补偿资金管理办法。时隔7年,“新政”为何出台?与此前相比,新的资金管理办法与我省发展实际有哪些契合点?12月17日,省财政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新办法的出台,是基于全省持续深化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改革,加强水污染防治的需要。同时,结合我省目前环保工作的实际变化,做了相应调整。”
调整中最为突出的,就是将激励补偿资金由“单向”发放改为“双向”流动,为生态保护装上了资金“双向阀”。按照新规,我省将塬仅限于断面上游对断面下游受污染市的补偿资金,调整为上下游间若有污染即有补偿、若有改善即有激励。同时,将省统筹资金支持范围由塬仅用于对入省断面下游受污染市的补偿,调整为入省断面下游受污染市有补偿、省际界河和跨界入海河断面水质有改善的话即有激励,实现了省际河流断面的“双向”补偿,让资金由单纯的“单向”输血补偿,变更为既有补偿又有激励的“双向”调节。
为将“真金白银”精准投向治理有效断面,针对我省河流断面水质均已达标的实际,新出台的办法制定了对激励对象“提级”管理的机制,即加大对全年水质改善市的激励力度,省统筹资金分配时,告别“普惠制”,不再将达标断面纳入激励范围,仅对年度有改善的断面给予激励补偿资金。
此外,我省还将强力推动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结果“刚性约束”。对检查和管理中发现的项目实施严重迟缓、激励补偿资金闲置、低效无效等问题,将视情况进行通报处理,并按有关规定收回资金,实施更严格的惩罚措施,形成“以实效定资金”的精准激励。
省财政厅将会同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全省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新制定的资金管理办法,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完善资金运行跟踪监管机制,持续提升生态环境领域省级资金使用效益。
来源:辽宁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