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以下简称“修改单”)《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等4项污染物排放标准。
城镇污水处理厂既是重要的治污设施,也是水污染物排放的重点单位。现行标准中的污染物项目限值为日均值,难以防范瞬时冲击、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同时,一级A标准中粪大肠菌群数限值对非回用水偏严,可能导致过量消毒,影响水生态安全。修改单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存在波动的客观规律,增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瞬时值;根据国内外监测规范以及我国实际情况,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限值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针对出水不同排放去向,制定粪大肠菌群数差别化管控要求;完善超标判定相关规定。修改单的出台是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工作方针的具体举措,有利于推动城镇污水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
食品加工制造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以及酒类制造业均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行业,在满足人们日常饮食需求、保障社会稳定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这三个行业的生产废水排放量大、可生化性强,基本不含有毒有害物质,排放方式以间接排放为主。为解决三个行业执行现行污染物排放标准存在特征污染物管控不全面、间接排放管控要求落后于现实需要以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较为粗放等问题,制修订《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和《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完善特征污染物管控项目,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增加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优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三项标准在加强行业废水排放管控,有效防范环境污染风险的同时,对于促进废水治理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行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生态环境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