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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破解喀斯特地貌地下水污染治理难题,调研团队来广西百色找答案
发布日期:2026/1/20 9:49:04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既是典型的“老少边山”地区,也是国家“西电东送”的重要基地和农业大市。2025年9月底,一场洪涝灾害袭击百色,地表与地下洪水交织,经过一个多月内涝才完全消退。这场灾害体现了喀斯特地貌的特殊性。在地下河、溶洞与裂隙交织构成的“地下迷宫”里,纵横交错的地下水网一旦淤堵,会导致排水不畅、消水缓慢;一旦污染物下渗,则可能迅速扩散至千里之外。如何借助法治力量科学治理特殊地貌中的水污染,并将地下水这一“看不见的资源”转化为乡村振兴的助力?笔者所在研究团队深入百色田东、平果、靖西等地,通过对400余户村民的问卷调查与多方访谈,尝试探索欠发达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治理的可行路径。

    喀斯特地貌考验着治水方案的适用性

    百色广泛分布着喀斯特地貌,岩溶区约占全市面积的1/3。岩溶区表土稀薄,地下溶洞、漏斗与裂隙如毛细血管般密集发育。当地地下水污染主要源于矿区酸性废水及农田化肥农药。特殊的地貌使污染物一旦进入自然环境便能通过岩溶管道迅速下渗扩散。

    然而,现行水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多根据平原地质条件设计,在百色这类岩溶地区面临适用性挑战,显现出“水土不服”的情况。法律强调“防渗”,但此地天然“漏斗”遍布,难以有效防堵;法律要求“监测”,但按照通用标准布设的监测井难以准确捕捉在地下暗河中快速迁移的污染羽流。比如靖西市某锰矿渣污染案例中,按通用标准布设的监测井未能实现上游及时污染预警,待下游发现时已难控制事态。这种适用性错位成为百色乃至西南岩溶地区地下水污染治理的一大梗阻。

    法治要求“悬浮”于实际执行的困境

    地质条件是百色地区水污染治理的客观阻碍,在制度与执行之间也存在着主观约束。调研中仅14.2%的受访村民(多为村干部)知晓相关生态环境法规。德保某村68.4%的农户明确拒绝减少化肥使用,理由包括“担心减产”“封井补偿不到位,哪怕违法也要偷排”。但这并不意味着村民不关心生态环境或认识不到水污染治理的重要性。靖西某村村民通过“污染溶洞者禁入祭祖”的村规民约,有效遏制了约62%的私排行为。

    这些调研结果,反映出法律在基层水污染治理中某种程度上的“悬浮”状态。尽管乡土社会的传统习惯与村规民约填补了部分治理空白,但这些非正式的制度并不稳定。一旦面对显著的经济利益时,村民有时即便知法懂法也难以主动守法。

    对地方政府而言,执法同样面临“心有余而力不足”的困境。百色2024年人均GDP仅为全国平均水平的56%,而在喀斯特地区铺设高标准防渗管网,成本可达平原地区的数倍,每公里造价高达120万元。部分治理工程为控制成本而降低标准,反而出现“管网渗漏加剧污染”的现象。法律执行容易在资金短缺与技术门槛的双重制约下打折扣。同时,一些地方重点企业却因税收贡献大而享有一定程度的“执法宽松”,出现“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倒挂。

    农矿交织给溯源追责带来挑战

    百色“农业立市”与“矿业强市”的发展战略在空间上高度重叠。在右江河谷,连片的芒果、甘蔗基地与铝土矿、锰矿区比邻,带来了复杂的复合型污染。监测发现,当地地下水中的氟化物和重金属超标既可能来自铝厂点源的尾矿库渗漏,也可能来自农田里过量施用的磷肥。这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污染给法律责任认定出了一道难题,环境法“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遭遇了不确定性的挑战。同时,由于岩溶地下水运动极为复杂,想通过技术手段精准溯源费用高昂且难度极大。

    历史遗留问题更为棘手。在田阳区与德保县交界处,一些废弃矿山持续向地下水释放强酸性废水,但企业早已注销,责任主体灭失。根据现行法律,这笔“生态环境旧账”难以找到埋单人,最终变成了地方政府的包袱,周边村民也在默默承受相应代价。

    从差异化入手寻找突围路径

    面对上述地质环境、经济发展、法律责任的多重困境,百色农村地下水污染的治理不能指望通用方案,必须探索一条“普适性环境法律和地方特殊性相统一”的路径。

    一是让法律规则“懂”地质环境。推动立法“在地化”,为岩溶地貌量身定制“地质属性”鲜明的规则。建议百色市充分利用设区市的立法权或者争取自治区授权,制定本市岩溶区地下水污染防治条例。例如规定在地下暗河发育区推行比国家标准更严的负面清单制度,严禁新建水污染高风险项目;设立差异化的监测标准,在岩溶强径流地带加大监测井密度和监测频率。

    二是让乡规民约“促”现代水环境法治。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最好的普法不是生硬的法律条文和让人生畏的罚则,而是信仰和文化的共鸣。应当将地下水管理条例中的禁止性规定与当地群众“敬山护水”的传统生态伦理、村规民约相结合。同时,降低环境公益诉讼的门槛,建立接地气的公众参与机制,设立“环境公益诉讼援助基金”,解决村民打官司“鉴定贵、举证难”的问题,让法律成为村民维护饮用水安全的有力武器。

    三是用比例担责“解”复合责任困局。在无法做到100%精准溯源的情况下,法律应当引入“比例担责”原则。建议制定百色市岩溶区地下水污染溯源技术指南,依据企业的排污特征因子和周边农业活动强度,建立合理的责任分摊模型。此举既能避免企业逃避责任,也可以防止农民因无法举证而陷入无助状态,又能使得污染治理“多元共治”理念得到切实落实。

    四是让市场资金“化”污染之债。建立“地质成本”补偿机制与多元资金保障机制。在评估治理成本的基础上多方挖掘治理资金来源。推动建立“地质成本系数”调整机制,在申请专项治理资金时,根据岩溶发育程度争取更高的补助比例。同时,针对历史遗留污染建立“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治理基金”,资金可来源于土地出让收益提成以及向现有资源开采企业征收的环境税。

    百色农村地下水治理是生态文明建设进入深水区的一个缩影,提醒我们法治不仅要有力度,更要有温度和精度。唯有正视地质的特殊性、经济的差异性、社会的复杂性和文化的多元性,进行精细化的制度设计,才能让法治效力真正落地,守护这片喀斯特山水的碧水清流。

    作者单位:中国地质大学(武汉)公共管理学院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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