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集约节约利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举措,再生水作为“第二水源”,在缓解水资源供需矛盾、改善水生态环境中发挥着关键作用。近期开始施行的《淮北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嘉兴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开封市再生水利用管理办法》立足各自城市禀赋,为再生水利用提供法治保障,推动再生水利用从“柔性倡导”变为“刚性约束”。
健全协同机制明确管理职责分工
在管理机制构建上,三地均确立了“政府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格局,明确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确保再生水利用工作有序推进。
淮北市明确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和运营监管,水务部门负责再生水利用配置和计划用水管理,发展改革、生态环境等多部门按职责协同发力。鼓励采取特许经营、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运营。
嘉兴市规定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再生水利用的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联动多个相关部门,形成全方位协同管理网络,强调政府统筹协调与市场驱动相结合的原则。
开封市将城市管理部门确定为再生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再生水利用和监督管理,要求将再生水纳入水资源供需平衡体系,实行统一配置。
强化规划引领补齐设施建设短板
规划与设施建设是再生水利用的基础,三地均对规划编制、设施配套作出刚性规定,着力补齐基础设施短板。
淮北市明确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遵循“因地制宜、集中利用为主、分散利用为辅”的原则,要求配套建设的再生水利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要求相关部门审批项目时需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确保符合再生水利用规划和标准。
嘉兴市强调将再生水利用规划纳入水资源规划或其他水利专项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新建城区提前规划布局再生水管网,工业园区统筹供水、排水、再生水利用设施建设,鼓励已建成园区开展绿色化、循环化改造。
开封市要求编制再生水利用专项规划时遵循“立足实际、统筹规划、科学布局”的原则,明确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筑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政府投资公共建筑等项目必须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
明确优先场景推动再生水“应用尽用”
在再生水利用推广方面,三地均明确了优先使用再生水的场景,强化刚性约束,推动再生水“应用尽用”。
淮北市明确火电、化工、造纸等工业用水,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等市政杂用以及生态景观、人工湿地等生态用水应当优先使用再生水,水务部门核定用水计划时,对具备条件的用水户明确再生水最低利用量指标,未达到指标的将核减下一年度常规水源用水指标,对未充分利用再生水的项目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
嘉兴市规定工业生产、城市绿化、道路清扫、生态景观等用水优先使用再生水,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推动再生水用于河湖湿地生态补水,明确再生水直接用于工业、市政杂用可核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探索再生水水权交易。
开封市细化优先使用再生水的4类场景,包括市政杂用、工业用水、生态补水等,明确工业用水应将再生水作为主要水源,高耗水行业具备使用条件但未充分利用的,不予批准新增取水许可。同时,禁止再生水用于饮用、食品生产等不适宜场景,规范用水安全边界。
严守安全底线规范水质安全管理
水质安全是再生水利用的核心保障,三地均对其作出严格规范,要求再生水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鼓励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要求再生水运营单位按照规定开展水质检测,配备在线监测装置,与相关部门监测系统联网,确保水质达标。
淮北市要求再生水运营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设施检测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不得擅自减少或停止供水,确需停水的需提前通知用户并报告相关部门。
嘉兴市明确再生水运营单位需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设施日常巡查、维修和养护,及时准确报送水质检测信息,禁止从事损毁、堵塞再生水设施等危及设施安全的行为。
开封市规定再生水运营单位需通过招标投标取得经营权,与用户签订供水合同,明确供水责任,同时要求再生水设施管道、水箱等设置统一颜色和标识,取水口标注“非饮用水”,防止误接误用。
来源: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