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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2026/3/26 9:42:13
    水利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的指导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自然资源局,各流域管理机构:

    地下水储备是指经过调查探明,常态情况下应严格予以保护,只有遭遇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才能动用的地下水资源。为推动加快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根据《地下水管理条例》《地下水保护利用管理办法》,现就建立地下水储备制度提出意见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治水思路和关于治水重要论述精神,坚持底线思维和极限思维,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结合国家水网建设和地下水赋存、开发利用情况,按照保护优先、规模适度,需求导向、科学布局,分类施策、严格管理的要求,因地制宜将部分地下水资源作为储备进行严格保护和管理,建立健全地下水储备布局、管理、保护的工作机制,切实提升特殊干旱年份以及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的供水安全保障能力。

    主要目标是:到2030年,基本建立地下水储备科学布局、严格管理和有效保护体系,推动有地下水储备需求、具备条件的地区建成一批地下水储备,形成协调配套的地下水储备工作机制、技术标准和管理体系。到2035年,地下水储备制度更加健全,地下水储备管理体系更加完善,地下水储备管理保护能力持续提升,极端状况下的基本用水需求得到有效保障,科学合理的地下水储备格局全面形成。

    二、科学布局地下水储备

    (一)明确地下水储备需求。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根据本行政区水源分布、用水格局、水网等相关规划和可能发生的供水潜在风险等情况,合理确定需要开展地下水储备的地区及其供水保障范围,分析确定地下水储备需求。需要开展地下水储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当地用水定额,分析匡算特殊干旱年份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时,基本居民生活必需和基本民生保障最低用水需求量。存在因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可能造成现有供水水源(含应急备用水源)严重短缺或破坏、供水设施损毁、水源污染等重大风险的城镇,特别是人口相对集中的城市,应当开展地下水储备。其他需求迫切且具备地下水储备条件的区域,可结合实际研究开展地下水储备。

    (二)摸清地下水资源及其开发利用状况。需要开展地下水储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地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地质勘察调查等成果,依据有关技术标准,摸清本行政区域的地下水资源及其赋存状况,查明重要含水层结构、储水空间、补径排条件、水质状况及动态变化特征,综合评价含水层的调蓄能力、可利用潜力和更新能力。结合取水许可审批、地下水监测与取用水统计等情况,摸清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现状,以及水网分布、供水水源、供水线路及其供水能力等基本情况。

    (三)确定储备范围和储备量。需要开展地下水储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根据需求和地下水资源条件,综合确定地下水储备规模,在适宜的含水层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圈定储备空间的垂向和水平边界,开展储水能力和储量评价,确定可行的地下水储备量,评估不同情景下的供水保障能力。地下水储备范围优先布局在富水性好、具有较强集中供给水量、水质满足用水户需求、地质安全性较高的含水层。鼓励按照连续、完整的含水层划定地下水储备范围,含水层跨省级行政区的,由流域管理机构组织协商;跨其他行政区的,由共同的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协商。

    (四)分类突出储备工作重点。根据地下水的可更新性采取差别化的储备工作重点。对于可更新的地下水,储备工作以实施精准的分区、分层管控为重点,明确日常、应急和储备的管控水位或水量,加强常态、应急与极端状况下地下水监管的有机衔接。对于难以更新的地下水,储备工作以摸清含水层及其水量、水质、水位等基本状况为重点,确定最大开采量,确保极端情况下能够迅速提供水源保障。

    三、严格地下水储备管理

    (五)规范管理流程。需要开展地下水储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将确定的地下水储备范围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开,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更新;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条件、气候状况和水资源储备需要,制定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征求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行政区的地下水储备名录和动用储备预案台账,并报流域管理机构。

    (六)科学编制预案。动用地下水储备预案应明确动用储备的触发与停止条件,确定不同情景下的启用范围、开采规模、配置利用、回补恢复、监测计量等措施及取供用水安排和水量分配优先序;明确动用地下水储备的申请、审批、备案、停止等相关流程、响应时间及其监管措施,明晰责任主体。各地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抗旱、突发事件等应急预案规定的特殊干旱、重大突发事件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条件,结合当地供水保证率等要求,细化动用储备的情形。

    (七)严格动用管理。动用地下水储备应严格按照预案规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于含水层跨省的同时报流域管理机构备案。动用储备前,应充分利用地表水资源,充分挖掘水网水资源统筹调配能力保障供水。动用储备期间,应统筹现状取水井增量取水、启用封存或热备取水井等举措,由浅及深科学有序开采;应加强水资源统一配置,确保用水重点,重点保障居民生活用水,不得随意更改取水用途、扩大供水范围。动用储备的情形消失,应立即停止取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开展评估。

    四、加强地下水储备保护

    (八)加强涵养保护。摸清储备范围内地下水的补给来源,推动储备范围及其补给范围的空间管控和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修复,提高水源涵养能力。严格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大力推进区域节水,强化地下水取水总量控制、水位控制、水质管理和取用水监管,结合水网规划和建设加快推进地下水超采综合治理,逐步降低地下水开发利用程度,增加地下水储量。加强对破坏地下水系统、危及地下水续存和影响地下水水质安全行为的监管,定期排查风险,限期治理消除各类隐患。

    (九)实施有效回补。地下水储备动用结束后,应坚持天然回补为主、人工回补为辅,按照预案充分利用河湖等自然条件,结合渗井、渗坑、引调水工程等必要的人工措施,尽快回补、恢复地下水储备量。在地表水网覆盖区域,要充分发挥水网调度优势,利用水库汛前弃水、汛期洪水资源等,加快回补地下水储备量。具备条件的地区,可组织实施人工回补,回补水源必须符合相关水质标准,不得造成地下水污染。

    (十)做好日常管护。明确地下水储备范围内日常管护主体责任,对区域内地下水开发利用情况及有关机井、输水管网等设施进行定期巡检,动态监控地下水水位、水质及工程运行参数,建立动态台账,一旦发现异常情况及设备故障等问题,立即启动应急管护机制,确保相关设施良性运行状态,应急情况发生时地下水储备能够稳定发挥作用。因地制宜建设必要的取供水设施,加强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统筹调配。

    五、提升管理保护能力与水平

    (十一)加强监测计量。加大地下水监测站建设力度,水行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强化对地下水储备量、水位、水质情况监测,构建以监测站点动态监测为基础、定期调查为补充、动用期间实时计量的地下水储备监测计量体系。充分利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和设施设备,不断提升自动化监测计量水平和多要素全量程监测能力,监测成果及时上传省级和国家水资源监控平台,并实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等信息共享。

    (十二)加强数智化监管。充分利用大数据、重力卫星遥感、穿透式地质雷达、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推进地下水储备状况智能识别、预警预判,提高地下水储备监管的信息化、智能化水平,对损害地下水储备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利用“全国水利一张图”,及时将地下水储备范围划定成果、地下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信息等上图入库,实现动态监管。

    (十三)加强科技支撑。加强地下水运动规律、水量水位水质监控、地下水监测预报预警、评估评价等方面的基础研究、关键技术攻关和标准规范制定,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强化对地下水储备工作的支撑。

    六、强化地下水储备工作保障

    水利部会同自然资源部等部门,对各地地下水储备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流域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流域内地下水储备范围划定、储备量确定、储备动用与恢复、涵养回补等情况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发挥统筹作用,完善工作机制,结合实际细化实化具体措施,完善地下水储备政策、技术标准;自然资源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强化要素保障和政策支持协同。

    来源:水利部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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