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有媒体披露海珠区黄埔涌、荔湾沙基涌清淤工程出现河涌清淤船偷排淤泥到珠江的问题。对此,市水务局昨日已制止各施工单位淤泥水中转运作业,并责令其接受调查、落实整改。市治水部门强调,河涌清淤的污泥水中转运必须得到市水务局、海事局和港务局等相关部门的批准,绝对不能让河涌淤泥二次污染珠江。
目前,水务部门尚未批准任务施工单位采用水中转运方式清运河涌淤泥。据海珠区和荔湾区水务部门反映,由于清淤工艺和施工作业水域船舶通航高度的限制等问题,确实存在清淤小船将淤泥倒到“淤泥中转点”作二次转运,再转大船运至集中处置点的客观要求。对此,市治水办和广州海事局表示,市治水办并不主张采用二次运转方式,一旦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管理不到位,很容易给一些无良施工单位违法偷排钻空子,从而有可能对珠江口造成污染。
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市水务局作出三项规定:
一是今后所有河涌清淤工程没有获得市海事局、市水务局、市港务局的批准,不得擅自设置“淤泥中转点”,实行水中二次运输;
二是2月5日以来,河涌淤泥处处置实行到岸计价,即只有运达集中处置点上岸验收后,才能支付工程款,未按要求送达集中处理的淤泥,市水投集团不支持清淤工程费,施工单位等于白干;
三是对经批准设置的水中转运点,必须满足以下条件:转运作业范围必须严格控制在有关部门批准的区域内;现场必须建立24小时视频监控;转运时间、地点必须报业主、监理单位,施工时监理单位必须有人旁站监控;业主单位需在清淤范围和区域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告施工责任人、投诉电话、业主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信息必须公示于众,接受市民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