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环保部门从本月开始已经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来收取污水处理费。经测算,全省污水处理费调价总额为3.55亿元。
据悉,调整方案自2010年2月1日起执行,征收标准为:一是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全省统一确定为每吨0.8元至1.1元。二是工业企业未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为每吨0.8元;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且污水达标排放并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按上述标准的15%收取管网运行维护费;虽已自建污水处理设施,但其污水未进入城市排污管网的,免收污水处理费。三是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各设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在不低于居民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的前提下确定。四是使用自备水源的用水户,其污水处理费按照上述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