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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在全省率先“试水”生态补偿机制
发布日期:2010/7/29 10:01:58

  生态补偿


  即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


  “补什么”


  “试行意见”明确,将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这些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含涉农街道)、村委会(含涉农社区)及农户为补偿对象。


  “补多少”


  “试行意见”设定了基本补偿标准。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建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根据耕地面积,按不低于400元/亩的标准予以生态补偿。


  苏州在全省率先“试水”生态补偿机制。最新出台的《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试行)》明确,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以直接承担这些生态区域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含涉农街道)、村委会(含涉农社区)及农户为补偿对象,并设定基本补偿标准,我市各地出台的生态补偿标准不得低于该标准。


  生态补偿是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对因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及其功能,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地区给予的经济补偿。近年来,全国各地都在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最核心问题是“补什么”和“补多少”。我市出台的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试行意见”,基本明确了这两大核心问题。市委农办新闻发言人卢水生说,我市明确和细化生态补偿的对象及补偿标准,这在全省尚属首次。


  根据试行意见,苏州各市、区每年按以下标准进行生态补偿:基本农田保护方面,建立耕地保护专项资金,根据耕地面积,按不低于400元/亩的标准予以生态补偿。同时,对水稻主产区,连片1000—10000亩的水稻田,按2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连片10000亩以上的水稻田,按4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水源地保护方面,对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范围内的村,按每个村10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重要生态湿地保护方面,对太湖、阳澄湖及各市、区确定的其他重点湖泊的水面所在的村,按每个村50万元予以生态补偿;生态公益林保护方面,列为县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按100元/亩予以生态补偿;同时,对水源地、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所在地的农民,凡农民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平均水平的,给予适当补偿,标准由各市、区确定。


  生态补偿资金的承担,根据现行财政体制,各区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其中:水稻主产区,水源地及太湖、阳澄湖水面所在的村,市级以上生态公益林的生态补偿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其他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区承担。各县级市生态补偿资金由各县级市承担,市级财政对各县级市生态补偿工作进行考核并适当奖励。


  生态补偿资金每年由市及各市、区按上述标准核定后,拨付乡镇、村,主要用于生态环境的保护、修复和建设;对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农户进行补贴;发展乡镇、村社会公益事业和村级经济等,其中耕地保护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开展土地复垦复耕、土地整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及对土地流转农户、经营大户进行补贴等。


  【相关链接一】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坚持四大原则


  一是统筹区域协调发展。以直接承担生态保护责任的乡镇政府(含涉农街道)、村委会(含涉农社区)、农户为补偿对象,通过生态补偿,使因保护生态环境,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得到经济补偿,增强其保护生态环境、发展社会公益事业的能力,保障生态保护地区公平发展权,使地区间得到平衡发展。


  二是责、权、利相统一。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谁保护、谁受偿,谁受益、谁补偿,谁污染、谁治理,逐步建立责权利相一致的规范有效的生态补偿机制。使生态环境的保护者,通过生态补偿机制,获取相应的经济补偿;资源环境的开发、利用、受益者,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污染者,承担相应的环境治理责任。


  三是突出重点,分步推进。从苏州实际出发,创新体制、机制,因地制宜选择生态补偿方式,突出以基本农田、水源地和重要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为生态补偿重点,逐步加大补偿力度,完善补偿机制。


  四是政府主导与市场调控相结合。坚持政府主导,通过财政转移支付,加大财政对生态保护的投入。同时,积极引导社会各方参与,合理利用生态资源,探索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态补偿方式,拓宽生态环境保护补偿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路子。


#p#副标题#e#  【相关链接二】


  六大保障机制“护航”生态补偿工作


  第一,优化乡镇财政体制。各市、区根据生态环境保护的总体要求和责任,按照事权与财力相匹配的原则,调整、优化各市、区与所辖乡镇的财政体制,逐步增加生态环境保护重点乡镇的财力,增强乡镇保护生态环境的能力。


  第二,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市及各市、区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划拨、上级专项补助、接受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设立生态补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专项资金预算安排数随财力的增长相应增加。


  第三,完善财政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按照总量持续增加、比例稳步提高的要求,不断加大财政对“三农”的投入,各级财政对农业的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土地出让纯收益的15%要全部用于农业。坚持生态优先,加强自然环境保护与建设,维护和修复生态系统整体功能,促进生态环境的自然恢复;发展现代农业,加大耕地特别是水稻田的保护力度;积极推进农村绿化,建设一批生态保护区和森林公园;加强水源地和生态湿地保护;加快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加强农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各级财政支农资金及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能力建设资金的投入要向环太湖、阳澄湖等生态保护重点地区倾斜。


  第四,健全生态环境的保护、治理机制。要按照苏州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部署,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工程建设力度,加强环境污染整治。要进一步优化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资金的使用,加大对生态湿地保护的投入,加快自然保护区、重点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要进一步加大镇、村污水的治理力度,各级财政要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镇、村污水治理,来源于镇、村的污水处理费要全部用于镇、村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要逐步建立、健全区域排放控制和流域水环境保护的补偿制度,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有偿分配制度和排污权有偿交易制度;要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的建设和保护,随自来水费征收的水资源费地方留成部分用于饮用水水源地建设、保护和管理的比例要达到60%以上。


  第五,引入市场机制。以实施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为契机,加快各地土地利用规划的调整和优化,经济发展受到限制的区域可采取异地发展等办法,增强该类地区村级集体经济的造血功能,实现限制发展区与其他地区的共同发展。支持、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对生态环境资源进行合理利用,积极探索生态建设、环境污染整治与城乡土地开发、发展乡村生态旅游等相结合的有效途径,在保护、改善环境中实现生态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积累生态环境保护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机制。


  第六,完善生态补偿保障措施。各乡镇、村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基本农田、水源地、生态湿地、生态公益林进行保护,相关部门认定其未能尽到保护责任的,由财政部门缓拨、减拨、停拨及收回生态补偿资金。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罚。生态补偿资金拨付、使用、管理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陆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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