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疆地税局全文转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政策的通知》:给予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从去年起,新疆将在“十二五”期间投资30.74亿元,建设集中供水工程770处,分散供水工程17处,解决全区13个地州和7个自治区直属农林牧场343.26万人和44.19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
优惠政策包括: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
尽管这些优惠政策缓解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的部分成本压力,但有关人士指出,目前新疆平均每亩1元钱左右的水价,远低于供水成本,仍需要政府加大补贴力度。
通知中明确,上述政策(除企业所得税外)的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此外,自2011年1月1日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发文之日应予免征的税款(除印花税外),可在以后应纳相应税款中抵减或者予以退税。
据了解,今年,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纳入“民生建设年”90项重点民生工程建设计划。2012年新疆农村饮水安全项目前期储备工作日前结束,计划投资5亿元,解决60万各族农牧民饮水安全问题。目前,部分工程已提前开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