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污水治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规定,扣减所在地当年减排量
对于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者,区别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实施停产限排,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扣减脱硫电价
本报讯(记者吴艳荣)日前,省政府出台《强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实施方案》,标志着全省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年活动正式启动。我省将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切实提高现有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管理水平。
近年来,我省以“双三十”节能减排示范工程为抓手,以城镇面貌三年大变样活动为契机,狠抓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截至目前,全省燃煤电厂脱硫机组装机总容量达3145.9万千瓦,建成运行城镇污水处理厂174座,对推进污染减排和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各地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稳定、监管不到位等问题。
按照《方案》要求,各城镇污水处理企业要确保污染防治设施规范、稳定、达标运行,对于不能正常运行的,按照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规定,扣减所在地当年减排量。今年6月底前,所有向城市污水管网排放废水的工业企业,必须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并与城镇污水处理厂协商签订废水委托处理合同,明确企业排水水质、水量和超过合同范围时的经济责任。加强和完善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确保全部污泥得到规范处理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定期对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对于不正常运行脱硫设施者,区别情况,征收排污费和实施停产限排,并提请相关管理部门扣减脱硫电价。今年6月30日前,省重点污染源全部实现自动监控设施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监控运行。严禁擅自停运自动监控设备或更改、设定监控数据,确保污染防治设施监控系统稳定运行。《方案》明确提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内实际处理水量达到设计能力的60%或达到应收水能力的75%;燃煤电厂脱硫设施投运率达到95%以上,综合脱硫效率达到85%以上;重点污染源污染防治设施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率,验收合格率,与省、市环保部门联网率,数据有效审核率均达到100%,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和操作人员全部做到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