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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非法取用地下水拟罚五倍水费
发布日期:2010/11/24 10:03:56

  昨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了《辽宁省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以及《辽宁省辽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记者在会上了解到,大伙房输水工程已于本月中旬正式供水,按照设计,其中4.2亿立方米水资源将替换地下水。如有单位或个人非法取用地下水,有关部门将按取水量的五倍加收水资源费。


  省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指出,省人大常委会于2003年8月1日颁布实施的《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内容,只能对地下水开采引发的严重问题起到缓解作用。据2008年统计,由地下水供给的水源仍占全省供水总量的47%,比全国平均水平高28.7个百分点。对此,省水利厅厅长史会云指出,有关地下水取水工程限期封闭,原条例只规定了在禁止开采区实行封闭,在限制开采区实行部分封闭。《辽宁省地下水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指出,对省内禁采区内的地下水取水工程,除消防、抗旱和为保证饮用水安全的应急备用水源、矿泉水生产、地热温泉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行业用水及地温空调用水外,将全部实行限期封闭,并不得新批取水工程项目。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缴纳水资源费。对于非法取用地下水的,有关部门将按照其取水量的五倍加收水资源费。此外,未经批准开采地下水和在非应急情况下启用应急备用地下水取水工程,或应急情况消除后未停止取水的,由相关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记者:李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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