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新近公布的《2009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及污水处理厂全年监测超标企业名单》透露,2009年环保部监测的7043家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中,有2713家企业超标排污,约占监测总数的四成。国有企业污染大户黑名单的披露让人欢喜让人忧。
这份排污大户黑名单的出炉,直接切中我国环境治理的要害,将国有企业推到了环境保护的风口浪尖。面对国有企业这些环境治理的“钉子户”,环境治理的步伐将更加艰难。
国企成为“钉子户”有其内外因。外因,是我国现有环境保护责任体系缺乏有效的环境保护预防和评估机制,企业环境污染损失成本低。这一方面表现为环境保护行政手段乏力,接受行政处罚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采取环境保护措施的成本。例如,“嘉士伯在甘肃的一家啤酒厂,两年时间没有污水处理设施,当地环保部门惟一的监管就是每年罚两次款,一次5000元人民币,而建一个污水处理厂的成本是390万元,足够企业被罚390年”。
另一方面,表现为环境刑事立法本身的漏洞,致使环境污染行为的惩治缺乏周全的依据,使得在环境刑事司法过程中,刑事惩治手段往往被束之高阁。
内因,是排污成本居高不下。由于技术落后、设备更新成本高,企业因担心在环境方面的投入影响效率,往往不愿执行或抵触国家的环境政策。在片面追求GDP的观念下,国有企业的环境保护重任成为空中楼阁。
拔掉“钉子户”,重中之重在于降低排污成本。降低排污成本就要进行技术改革、发展循环经济,在积极引进各种先进生产设备和消化各种先进技术的同时,对国有企业存在的环保难题进行攻关,为污染治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国家要鼓励并积极引导国有企业降低排污成本,实行合理的配套绩效评价机制,将环境保护指标强制性纳入GDP的范畴,杜绝环境治理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让绿色GDP不再是口号。
同时,从环境立法上进一步完善环境污染的责任承担体系。一方面,要明确国有企业污染物排放信息公开范围和程序,加强环境治理的政府监督,建立有效的公众监督和司法监督机制,提高环境保护的预防成本和评估成本。另一方面,要有效贯彻“污染者负担原则”、“扩大生产者责任原则”和“排放者责任原则”,进一步严密环境惩治刑事法网,提高企业环境污染损失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