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是一个严重缺水的国家,人均水资源量少,分布不均衡。目前全国仍有一些城市地下水受到一定程度的点源和面源污染,且有逐年加重的趋势,这更加剧了水资源短缺的矛盾。由于超采地下水掩盖了缺水危机,很多地区对水资源形势出现了误判,没有对水资源加以保护和节约,对我国的可持续发展构成了阻碍。
再生水利用是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再生水即城市污水处理后达到规定的水质标准、可在一定范围内再生使用的非饮用水。发达国家普遍将再生水用于地下水回灌、园林绿化、城市绿化和建筑物、住宅区的中水道利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加强再生水利用,可以大大减轻我国的水资源压力。但由于我国再生水市场制度不完善的价格不合理等因素,再生水市场发展并不尽如人意,需要进行改革促进市场良性发展。
我国的再生水市场发展速度缓慢,主要原因是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固定,缺乏经济刺激效果。这些因素均对再生水生产和利用造成了不利影响。因此,笔者建议,应以价格改革促进再生水市场发展。
作为再生水的主要生产者,污水处理厂在运营中面临着诸多问题。首先是进厂污水经常超标导致系统超负荷运转;其次是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均是由行政部门“一刀切”式地统一制定,而各污水处理厂因入厂污水浓度不同等原因处理成本差异很大,统一的再生水价格使有的污水处理厂亏损运营,有的污水处理厂则收益较高,没有形成行业平均利润率;最后是污水处理厂收费困难,存在排污者不配合的情况。有排污者认为污水处理厂以污水为原料生产再生水营利,不应随意增收污水处理费,而且污水处理厂还应为污水“原料”付费。可见目前双方并未建立良好的协商机制。
上述问题的核心在于价格机制,固定的污水处理费对排污者没有减少排污总量的激励,固定的污水处理费和再生水价格也使很多污水处理厂因无法负担成本而亏损,影响了社会资本的进入积极性。由此可见,只有理顺价格机制,才能使我国再生水市场实现良性发展。
要规范再生水生产和交易不可避免地要谈及水权,水权是利益主体对水资源的各项权利的总和,具体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收益权、保障权和转让权等。笔者认为,谈及再生水水权不可忽视污水的水权。再生水水权不是凭空产生的,而是来源于污水,应承认污水存在有价值的水权,污水处理厂对污水进行处理并获利的行为是建立在取得污水的使用权和收益权等权益的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污水水价应由污水的使用价值和水权决定。就一般意义而言,污水的使用价值为负,负使用价值随着其污染物浓度的增大而增大,但污水中同时也附带了有价值的水权,两者相加就是污水的水价。一般来说污水的水价为负(即污水负使用价值大于污水水权价值),排污者需向污水处理厂付费。将污水水权明确有利于吸引排污者进入协商程序,避免排污者污水超标排放、排后不管的情况发生。
为促进再生水市场发展,笔者建议,首先应使污水处理费遵循市场规律,通过在管网加装监测设施,使污水的污染物明确量化,以监测数据为基础,污水处理厂与排污者谈判协商以确定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厂可以根据处理成本提高污水处理费,排污者也可以根据污水水权转让要求污水处理厂减少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遵循多排污多付费,少排污少付费的原则,激励排污者减少排污总量,并提高污水处理厂效率。双方通过博弈达成协议订立污水处理合同,在环保部门的监管下履行合同,出现违约由司法机关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则由排污者自行处理污水,由环保部门监督处理状况。
同时,建议再生水定价也要遵循市场规律,允许再生水生产者在法律框架内调整价格,允许再生水生产者出售符合国家标准的“低质廉价”和“高质高价”再生水形成差异竞争,提高再生水交易市场化程度。由于我国自来水的低价与水资源的短缺形成鲜明对比,再生水的价格没有竞争力,政府有必要通过对自来水提价来提倡节约水资源,增强再生水竞争力。同时,政府可以通过自来水定价对再生水价格进行间接调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