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拟对游览滇池的游客征收每人每天10元生态补偿费的消息真是让人大开眼界。这个想法,不仅大胆,而且还非常具有想象力。不是有人称创意产业可以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么?看了上述昆明这种基于魄力的想象,信然。
其实,就中国整体的生态现状来说,又岂止是应该向滇池的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呢!北京的昆明湖难道不应该像昆明那样,向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吗?太湖周边地区难道不应该向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吗?杭州难道不应该向西湖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吗……如果昆明向游览滇池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的逻辑成立,那么,所有湖泊、甚至所有河流就都应该向在岸边驻足的外地游客征收生态补偿费。
据说,7月下旬,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对再行修订的《云南省滇池保护条例(草案)》进行了审议。正是在这个新修订的条例中,有关向外地游客征收滇池生态资源补偿费的内容被塞了进去。对此,云南省政府有关官员表示,通过立法开征此费,将有利于增强全民保护滇池的意识。
把手强行伸进公众的口袋里,强制、半强制地劫扣公众款项,反过来还美其名曰这种作为有利于增强公民的什么意识,这种行径,与强奸者自认为强奸行为可以给被害人带来快感进而增进了被害人的福利有什么两样!以立法强制劫扣别人款项的方法来增强公民的某种意识,这样的“法制”,是什么法制?公民经由此种方式而“被增强”的意识,肯定既不是立法者所宣称的“保护滇池意识”,也不会是什么“法制意识”,而只能是其他的什么立法者所不愿见到或预见不了的意识。
当然,谁都知道,云南官方所谓“增强全民保护滇池的意识”云云,全是连他们自己都不相信的扯淡之词。否则,这项收费为什么偏偏向外地游客征收?难道立法者把自己及其“老乡”自外于了“全民”?难道立法者所在地的人们的“保护滇池意识”已不需要增强?如果立法者认为其本地人的“保护滇池意识”不需要增强的话,那么,造成滇池生态需要补偿现状的人,岂不都应该是外地的游客了?如果事情不是这样甚或相反的话,那岂不是说破坏生态者无责,而游客反而有责了?而如果昆明成了“解铃还需‘听’铃人”之地,滇池那滩水,还值得外地人一游吗?
据说,此项“条例”的立法依据是治理滇池需要巨额投入,而这笔资金的缺口却高达80%。一缺钱,不去想着如何削减堪称巨额的“三公”经费,而是马上就想起了公众的口袋,并且,不仅想起公众的口袋,还变着法地把强行伸手掏钱的行为合法化,这种思维惯性和“创新”做法,其实是全无法治观念的体现。如果各地都“普及”这种通过立法向外地人“开斩”的法律,那么,则真的是“全民”之中无人能够幸免,即使是昆明的公众,也难逃被劫的命运。
从最乐观的角度讲,上述这件事情似乎也没有达到山穷水尽的悲观程度。如果云南的这个“条例”付诸实施,受害于此的外地游客,其实有许多法定的理由就此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定程序阻止、中止或废止这个“条例”。如此,才能杜绝各地群起效仿这种以本地立法为刀俎,以外地人为鱼肉的恶劣之风的蔓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