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生活用水终端价拟由2.05元/立方米调整至2.66元/立方米
●非居民供水终端价拟调至3.34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调拟至12.16元/立方米
青海新闻网讯 8月28日,市发展改革委召开西宁市调整供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标准听证会。我市多名消费者代表以及市水利局、市国资委、市供水集团、市民政局、湟委会等部门的负责人参加会议。
调整水价的原因
据介绍,从2005年以来,我市供水价格从未进行调整,目前,水价偏低使我市管网改造投入资金缺口加大;售水量过低、单位制水成本逐年上升、水价与成本倒挂;管网建设和改造工程原材料价格上涨,推动成本上升。
这一系列难题,迫使西宁市水价不得不重新调整。西宁市供水集团提出,城镇居民用水价格建议每立方米调整0.50元;行政用水价格建议每立方米调整0.85元;特行用水价格建议每立方米调整7.50元。以上平均用水价格(加权平均)每立方米调整0.81元。
污水处理费调整原因
西宁市水利局负责人表示,为加快湟水流域水污染治理步伐,保护适宜人居的自然环境,必须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的投入,保障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基本的运营管理经费,有效发挥已建成污水处理厂的功能。
目前,西宁市污水处理费加权平均单价为每吨0.62元,实际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偏低,已不能满足支付各污水厂正常运行和排水管道维修养护经费的需要。因此,西宁市水务局建议将污水处理费每吨提高0.45元,调整后的污水处理费平均单价达到每吨1.07元(加权平均价格)。征收范围覆盖所有向城市排水管网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
调价方案略有调整
在考虑及核实城市供水企业运营成本因素、控制价格上涨幅度、减轻居民和社会各方面的负担等基础上,西宁市发展改革委依据《关于调整西宁市城市供水价格意见的初审意见》和《关于调整西宁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初审意见》,建议居民供水价格由现行的1.30元/立方米调整为1.60元/立方米;居民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由现行的0.52元/立方米调整为0.82元/立方米。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价外附加的各项基金应并入水价内,故将原价征收的每立方米0.10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并入水价内,不再单行收取。此次水价调整只针对城市供水价格,除污水处理费外,其他附加在水价外的各项费用均不作调整,仍按原标准执行。
●居民用水的终端价格即:1.70元(供水单价,含0.10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0.06元(水资源费)+0.085元(城市公用附加费5%)+0.82元污水处理费=2.66元/立方米。按照西宁市居民每户每月平均用水支出13.30元,占月均可支配收入的0.33%,这一调整幅度在居民可承受范围之内,对居民家庭生活基本不会产生大的影响。
●非居民用水终端价即:1.99元(供水单价,含0.1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0.16元(水资源费)+0.10元(城市公用附加费5%)+1.09元污水处理费=3.34元/立方米。
●特种行业用水终端价即:10.00元(供水单价,含0.1元的六水源建设基金)+0.16元(水资源费)+0.50元(城市公用附加费5%)+1.5元污水处理费=12.16元/立方米。(特种行业用水指:是以水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及经营用水,如纯净水、矿泉水、饮料、啤酒生产、高档桑拿洗浴会所、游泳池、足浴、美容美发、茶艺、KTV娱乐、洗车等行业。)
本次供水价格调整后,为消除因价格上调而影响低保户家庭的生活,市发展改革委建议由政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上调标准对西宁市城区低保户家庭每月按照4立方米用水予以价格补贴,并建议调整后的供水价格于今年10月份开始执行。
多数代表赞成调整
听证会上,多数代表原则上同意西宁市水价做适当调整。但是希望供水企业能在水价上调后,努力降低漏失率,加快“一户一表”工程改造的实施力度,并进一步做好服务工作,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加安全、可靠、充足的供水。会后,市发展和改革委将在规定的期限内,会同有关部门对调整价格做进一步完善,并上报市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确定最终的调整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