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14日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盐城市“2·20”特大水污染事件嫌犯、原盐城市标新化工有限公司董事长胡文标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0年。我国法院开始以投放毒害性物质罪,对违规排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当事人判刑,将更有力地震慑破坏环境的犯罪行为,以“重典”惩治污染环境者,保住“青山绿水”。
经过数十年来的发展,现在国人对于保护环境的重要性已经达成高度一致,但污染事故依然层出不穷。近年来,我国每年发生环境违法案件两万起左右,每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超过1500起,而且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向。环境污染事件屡禁不止,其中重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环境违法的成本太低了”。
在我国,普遍存在环境保护“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在经济利益的诱惑下,“制污者”宁愿认罚也不守法。在少数地方,不少污染企业的负责人甚至是当地“发展经济”的能人。在制造出污染事件后,这些污染企业负责人所受到的法律追究一般也较轻。如震惊中外的松花江污染事件发生后,污染企业的负责人仅受到行政撤职、行政降级、行政记大过、撤销党内职务、党内严重警告等党纪政纪处分。如此低的违法成本,根本不能对违法企业产生震慑作用。
盐城法院对污染环境者科以重刑,加大了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是法律实施方面的一种进步。对于那些明知排污会破坏环境,伤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故意破坏生态者”,不用重典惩处不足以彰显法律威严。对于这些一心只想追求“带血”的经济效益的逐利之徒,再怎么宣传“转变发展模式、追求绿色GDP”等,都只能是“对牛弹琴”。唯有依法施以重刑,从惩戒机制上提高违法成本,才能让更多的污染环境者得以警醒。(完) 石永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