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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水利部: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
发布日期:2023/1/31 9:42:55
    据生态环境部微信公众号1月30日消息,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从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依法依规审批备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六个方面,明确细化了要求。

    《通知》强调,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的有力抓手,是推进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实施意见》作为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顶层设计文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统筹落实。

    《通知》要求,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要按照“有口皆查、应查尽查”要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要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通知》还进一步细化了2023年、2024年的目标任务,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

    《通知》提出,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存在市际争议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原则上由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审批。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通知》强调,要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通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通知》发布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简称排污口)是流域、海域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节点。加强和规范排污口监督管理对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保护和建设美丽河湖、美丽海湾具有重要作用。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排污口监督管理改革工作,2022年年初,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排污口监督管理进行顶层设计,提出明确要求。为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全面推进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督管理各项任务,生态环境部办公厅、水利部办公厅联合印发了《通知》,对《实施意见》提出的重点任务进行了细化分解,明确了时间节点和具体要求。《通知》是贯彻落实《实施意见》的重要举措,对于指导各地深入理解《实施意见》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工作要求,着力抓好《实施意见》贯彻落实,具有重要意义。

    问:《通知》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深刻认识加强排污口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第二至第六部分,分别明确了五个方面的重点任务。

    一是制定出台贯彻落实《实施意见》方案。各省份抓紧制定贯彻落实《实施意见》工作方案,并指导督促地市级人民政府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排污口排查、监测、溯源、整治及监管等各项工作。

    二是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各省份要组织各地市摸清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口底数,建立管理台账并动态更新。按照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清单和分年度目标,分阶段推进排查整治工作。

    三是依法依规审批备案。要求各流域(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各流域海域局)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属地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

    四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地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并明确了各级开展核查、抽查的重点。

    五是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生态环境部依托现有生态环境信息平台,建设全国入河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动态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设置审批备案、日常监督管理等信息。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各流域海域局定期报送排污口相关信息,加强数据共享,提升信息化管理水平。

    问:《通知》对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工作进度有什么具体安排?

    答:《通知》在《实施意见》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了排污口排查整治的分年度目标任务,要求2023年底前,完成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排污口排查,完成80%溯源和30%整治任务;2024年底前,基本完成上述排污口溯源,完成70%整治任务;2025年底前,全面完成《实施意见》要求的各项目标任务。同时,明确了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水体)、重点湖泊、重点海湾范围。要求长江、黄河、渤海等试点地区,在原有工作范围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实现行政区域全覆盖。

    问:《通知》对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工作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一是各流域海域局要细化明确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权限范围和具体边界,与流域内相关省份协商一致后报生态环境部,经批准后及时更新办事指南,并予以公开。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对上述范围外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权限,于2023年2月底前完成并向社会公开。

    二是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要求,将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纳入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推行告知承诺、集成服务、一网通办等改革措施,实现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更好满足行政许可申请人办事需求。

    三是对可能影响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审批,应征求有管理权限的流域管理机构或者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管道、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依法依规将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报流域管理机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履行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问:《通知》对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提出了哪些举措?

    答:《通知》强调加强排污口事中事后监管,压实各方责任,形成监管合力。一是对于排污口责任主体: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通过核发排污许可证等措施,依法明确排污口责任主体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要求;二是对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河湖长制、水污染防治联防联控机制以及地方水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机制作用,统筹开展相关工作;三是对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市县自查—省级核查—流域海域局抽查”的监管模式。市县要边干边查、定期自查,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地实施,省级采取跨部门联合、相互交叉、双随机等方式组织开展现场核查,各流域海域局以规模以上工矿企业、工业及其他各类园区污水处理厂、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污口等为重点开展监督检查,抽查排污口排放管控要求落实情况、排查整治成效等,发现问题及时通报有关单位。

    问:《通知》发布后,后续有哪些工作安排?

    答:一是加强组织协调。生态环境部将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与相关部门加强协同联动,及时协调解决工作推进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指导各地明确职责分工,做好分阶段、分年度任务分解,严格监督考核,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到实处。

    二是强化指导调度。通过出台技术指南、组织业务培训、开展技术帮扶、组织经验交流等方式,做好业务指导。同时,建立调度通报机制,利用信息化平台,定期调度各地重点任务进展情况,对工作滞后地区进行预警通报,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

    三是做好宣贯解读。加强政策解读、技术指导和宣传教育,确保相关部门、地方、企业等理解好、把握好、落实好文件相关要求,为深入开展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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