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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东莞市政府正式出台《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2 17:04:15
记者昨日从东莞市物价局获悉,东莞市政府近日正式出台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提出,在2011年12月31日后,我市自备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排入市政排水设施,污水处理费将会由目前的“减半征收”,改为全额征收。今年8月26日市政府网站公布《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4类情形不予减免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对自备污水处理设施企业不予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形,由三类变成了四类,增加了“其他依照规定不具备减免污水处理费的情况”一项。征求意见稿中提到的三类情形是:

  1、未申领《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或《广东省污染物排放许可证》有效期过期,或者没有按规定安装环保在线监控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的;

  2、未足额缴交污水处理费的;

  3、自备水源企业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或者未按规定安装取水计量设施和实时在线监控系统,或欠缴水资源费的。

  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时间确定

  修订稿中提到,对自备有污水处理设施的企业达标排放的工业废水(生活用水除外),仍然给予三年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但没有提出三年的具体期限,正式出台的《办法》明确,在2011年12月31日前仍给予减半征收污水处理费的优惠政策。

  延伸阅读

  东莞污水处理费征收回顾

  ●2002年5月1日,《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和管理实施办法》施行,对全市辖区范围内排放污水、废水的用户(使用自来水或自备水源),包括: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居民,均征收污水处理费。

  ●2003年11月6日,市物价局专门就城市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的调整召开了听证会,决定东莞市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分2004年4月和2006年1月两步进行调整。

  ●2004年4月1日起,我市调整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污水处理费按用水量90%计征,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立方米(下同)0.15元调整为0.50元;将原来的其他行业用水(包括工业、商业、行政事业、经营服务业等)和特殊行业用水(包括沐足、发廊、桑拿、洗车等)合并为“其他”一项,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0.25元和0.30元统一调整为0.60元。

  ●2006年1月1日起,全市的污水处理费上调0.2元/立方米,其中,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5元调整为0.7元,其他用水的污水处理费由原来的每立方米0.6元调整为0.8元。此次调价沿用至今。

  ●今年8月26日,东莞市政府网站公布了《东莞市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办法》),向市民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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