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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执行
发布日期:2018/12/20 11:38:15

  按照国家要求,2030年深圳市建成区80%将达到海绵城市建设要求。记者从最新一期政府公报获悉,《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印发执行。《暂行办法》表明,全市各区政府须成立海绵城市建设工作领导机构,并在市级海绵城市工作机构的统一协调下,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统筹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海绵城市建设是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按照 “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系统解决水问题,提升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水平和质量,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促进新时期城市可持续发展。《暂行办法》对海绵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及法律责任等进行了相关说明。相关部门应在立项或土地出让及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竣工验收等阶段,将海绵城市管控要求细化纳入建设项目报建审批流程。


  《暂行办法》指出,海绵设施移交后应及时确定运行维护单位。其中,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进行监管,并委托管养单位运行维护;社会投资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应当由该设施的所有者或委托方负责运行维护。针对未明确监管责任主体的,则遵循“谁投资,谁管理”的原则进行运行维护。

 

  据悉,《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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