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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修改,今起施行
发布日期:2019/4/19 12:31:20

  2018年12月27日,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了《江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日前,《决定》得到广东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批准。今天向社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记者了解到,《决定》的修改增加了由违法者承担费用的规定、违法情节的规定,以及处罚措施的规定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


  党的十八大以来,要求“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坚决向污染宣战,力度之大、措施之实、成效之明显,前所未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相继印发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全面清理工作通知,省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清理工作具体方案。


  基于此背景,江门市有必要对照相关要求,对已颁布施行的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中与中央、省有关文件表述不完全一致的有关条款进行修正。这是落实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规定的具体举措,同时也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需要。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进行第二次修正,对水体保护和治理提出了新要求。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的《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已实施近两年,经对照新修正的水污染防治法,其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部分表述与上位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按照以建立健全最严格最严密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要求,江门市对《江门市潭江流域水质保护条例》中与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不一致的条款作相应修改。


  主要有四方面修改


  《决定》的修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增加“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将“整顿”修改为“整治”;二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在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增加“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这一违法情节;三是根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四条规定,在条例第三十五条增加“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及“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四是根据《江门市机构改革方案》确定的机构名称,对条例中有关主管部门的名称表述进行了相应修改。在这其中,《决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在第三十四第一款和第三十五条中分别增加“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由此明确了费用的承担主体。


  同时,《条例》只对在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新建、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为全面加强水质保护,保障用水安全,避免法律责任的缺位,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增加“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这一违法情节,以加强对饮用水源准保护区水质保护。


  此外,《条例》还增加了处罚措施的规定。为加强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依据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第三十五条增加“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产整治”这一处罚措施,以强化对水质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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