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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监督管理)
发布日期:2019/10/23 13:22:21

 

 

  沱江是长江上游一级支流,是四川重要河流之一,也是全省水污染最为突出的流域。沱江流域以全省3.5%的水资源支撑了30%的经济总量、26.2%的人口,污染负荷严重“超载”“久治难清”。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出台,标志着四川生态环境保护领域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内容从监督管理、水污染防治、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生态保护等方面作了制度设计,七章共计六十五条。

 

  《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

 

  第二章 第十六条~第十九条(共十二条)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沱江流域水污染防治需要和经济、技术条件,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对国家重点水污染物之外的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四川省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相关技术规范,依法按照权限划定和调整沱江流域禁止和限制开发区域。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沱江流域水体的使用功能,确定本行政区域水环境质量目标,对国家和省规定的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水污染,确保水质达到水环境质量目标。

 

  第十九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确定沱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加强水资源实时监控管理系统建设,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严守本行政区域沱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

 

  跨市级、县级行政区域的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商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水量分配方案和旱情等紧急情况下的水量调度预案经批准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必须执行。

 

  市级或者县级行政区域取用水总量达到或者超过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取用水总量接近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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