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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解读
发布日期:2020/2/18 12:54:04

   《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 2020年1月4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

 
  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自治区党委 和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水污染防 治各项工作取得了显着成效,全 区水环境质量不断改善。 但是,宁夏回族自治区水污染防治任务 依然繁重艰巨。为落实自治区生态立区战略,强化黄河流域宁夏段生态环境保护, 守好改善生态环境 “ 生命线”,依法治理水污染,保护水环境,制定《条例》十 分必要。
 
  制定《条例》的主要依据
 
  一、上位法1.201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议》
 
  二、有关生态文明建设的文件 1.2015年4月,国务院印发的《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2.2015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3.2016年12月,国务院印发的《“十 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条例》的主要内容
 
  01 明确了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和水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
 
  《条例》第三条规定,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第九条规定, 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自治区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直接或者间接排放 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水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建立健全水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实施清洁生产,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02 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
 
  《条例》第四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结构,完善政策措施,统 筹城乡水污染治理,加大对水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质量。第五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 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水行政、自然资源、卫生 健康、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发展和改革、财政、工 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03 明确了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针对工业水污染防治,《条例》从合理规划工业布局、企业 应当收集和处理产生的全部废水、工业集聚区应当配套建设 相应的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工业废水应当进行预处理等方面 明确了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城镇水污染防治,《条 例》从建设配套管网、雨污分流、城镇污水污泥处理处置以及再生利用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措施;针对农业 和农村水污染防治,《条例》从优化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布局、建设农村污水处理设施、保障农村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养殖污水防治等方面明确了具体的水污染防治措施。
 
  04  明确了饮用水水源地划定和保护、人工湿地运行维护和入黄排水沟治理任务和要求。
 
  《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饮用水水源的保护,配备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测设备,保障饮用水水源的安全;第三十四条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由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提出划定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并且明确非 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调整。第三十五条规定,加强饮用水水源保护 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管理。第三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的保护和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人工湿地污水处理工程稳定、持续的发挥水体净化功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量。第三十八条规定,入黄河排水沟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排水沟综合治理,减少入黄河排水沟的水污染物排放量, 确保达到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
 
  05 明确了要建立健全水污染防治监测网络并强化执法监管。
 
  《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 当组织生态环境、自然资源、水行政等部门建立健全水环境监测网 络和信息平台,实现对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 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等部门,在河流、沟道的设区的市、 县(市、区)交界处设置地表水水质和水量监测断面,实时监测并 定期发布监测信息。第四十三条规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 书面核查、现场检查和自动监测等方式,加强对直接或者间接排放 水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水污染物排放情况的监 督检查,定期进行水污染隐患排查,防止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发生。
 
  06  明确了要建立跨界水污染纠纷协调机制,依法开展生态环境 损害赔偿诉讼。
 
  《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跨行政区域河流、湖泊、沟渠、水库所 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联席会商制度,相互配合,共享信息,协调 跨行政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预防和处置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事件。 跨行政区域的水污染纠纷,由有关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共同 的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第四十九条规定,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单 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事故的处置和水环境修复责任,并依法承担损 害赔偿责任。水环境损害发生后,自治区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以 及其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与造成水环境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经磋 商未达成一致或者无法进行磋商的,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07 明确了水污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了对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违法行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针对水污染防治违法成本低而守法成本高这一问题,根据违法行为种类的不同,《条例》分别设置了 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整治、责令关闭、按日计罚等 一系列严厉的处罚措施。其中明确对违法排污行为的罚款额度最高可以达到100万元,经过复查没有改正继续违法排污的还可按日连续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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