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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屠宰业污水和垃圾处理情况
发布日期:2009/7/28 14:38:30

德国人偏爱吃肉,年人均消耗肉类产品90公斤左右。肉类食品基本自给自足,超大的消费量推动屠宰技术的进步。由于欧盟和德国本身对环境保护的重视,针对屠宰业污水和垃圾处理制定了严格的法律和条例,德国在这方面开发了较为先进的技术和工艺,一些成功的做法和经验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欧盟和德国关于屠宰业污水和垃圾处理的相关法律

德国涉及到屠宰业的法律包括欧盟、德国联邦和各联邦州三个层面的立法。针对水资源管理、污水处理和排放、垃圾处理,欧盟都制定了相关法律和规定,这些法律法规也涵盖了屠宰业。德国在转换实施欧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又更加完善了相关规定,有些法律和条例还特别针对屠宰业所产生的污水和垃圾处理制定了更加详细的法则。

(一)欧盟和德国有关屠宰场污水处理的相关法律法规

欧盟《城市污水指令》、《硝酸盐指令》、《综合污染防止控制指令》和《水框架指令》都是欧盟制定的关于水资源管理和污水处理的重要法律依据。尤其是《水框架指令》为欧盟建立了一个综合水资源管理的框架,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方法、目标、原则和措施。它的基本目标是维持欧盟范围内水体的较好状态,防止水体恶化,到2015年至少达到“良好水状态”。它要求欧盟各成员国为保护和改善水生生态环境,应减少和避免向水域排放污物和其他物质。关于污染控制,各国应采用统一的排放标准,并采用最新的环保技术(针对点源污染)或最好的环保实践(针对非点源污染)如果需要让受污染的水体达到水质标准,应采取更为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另外,欧盟还将采取进一步措施减少有害物质的排放,尤其是避免剧毒物质的排放。

除转换和实施欧盟相关法律法规之外,德国本身也有相对完善的法律法规系统。德国目前执行的是1996年第六次修订的《水资源管理法》,对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作了详细的规定,对城镇和企业的取水、用水、水处理和废水排放标准都有明确的规定。比如该法规定污水在排入河道前必须经过三级处理,即物理沉淀、生物降解和消毒三道工序。

与屠宰业用水和污水处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

? 《联邦污染防治法》(BlmSchG)和《联邦污染管制条例》(BlmschV)

规定屠宰企业必须在建场前提交用水申请,并说明采取什么样的措施、建立什么样的设备对污水进行处理,同时还要提交“环境影响评估报告”(UVP),由当地水务主管部门发放许可后方可建厂、运行等;

? 《联邦水法》(WHG)和《州水法》(LWG)

对上面的法律进行更具体的补充;

? 《饮用水条例》(TrinkwV)

规定食品行业用水必须获得主管部门的批准,且对人体健康无害;

? 《污水条例》

针对污水处理方法、检测办法、排放标准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附件10”是针对牲畜屠宰过程中所产生的污水处理专门条款。如屠宰场排出的水必须满足下列要求:

标准抽样或2小时混合抽样(毫克/升)

5天内生化需氧量(BOD)

25

化学需氧量(COD)

110

铵态氮(NH4-N)

10

氮,铵、亚硝酸盐和硝酸盐氮总和(Nges)

18

磷,总量

2

(二) 欧盟和德国关于屠宰场垃圾处理相关法律法规

在德国,涵盖屠宰场垃圾处理和再循环利用的法律法规包括欧盟出台的众多法案如《垃圾框架法》、《垃圾填埋法》、《垃圾焚烧法》、《垃圾分类条例》等,以及德国国内相关法规如:

?《循环经济垃圾法》(KrW-/AbfG)

该法主旨是要避免垃圾产生,或者尽量减少垃圾产生,加强垃圾回收利用。

? 《生物垃圾条例》(bioabfallV)和《污泥条例》(AbfklaerV)

规定垃圾中所含重金属和有机物质等不能超过限值,必须达到卫生要求;

?《动物副产品清除法》(TierNebG)和《动物副产品清除条例》(TierNebV)

规定不能食用的部分必须进行清除处理,加工过程中必须有足够卫生保护措施;

?《肥料条例》(DuengeMV)

规定在将动物副产品和垃圾加工成肥料时不得添加含有有害物质的辅助剂,制成的肥料所含重金属物质不得超过限值等。

二、德国屠宰业污水和垃圾处理情况

(一) 污水处理

屠宰业所产生的污水量很大,污染程度也比较严重。从牲畜运输工具、屠宰场的清洗,到肉类的冲洗、降温和加工处理,还有工作人员的清洁卫生都需要用水。德国目前有大型屠宰企业300多家,每一屠宰企业日宰杀和加工量约2000―5000个宰杀单位(每个宰杀单位相当于1头猪或1/4头牛)。据德国联邦统计局提供的数据,2008年德国共宰杀牛385.1273万头、猪5484.7733万头、羊117.47万头、马9517匹。依据德国联邦环境局所做的概算,每宰杀和加工1头牛和1头猪所产生的污水分别为500―1000升和100―300升;1只鸡和鸭(宰杀重量1公斤)分别为5―10升和5―8升。

在德国,屠宰场建设必须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水收集、净化系统和垃圾处理设备和工艺,只有在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颁发许可证后才能开业。开业后,企业须自行严格检查排放的污水是否合格,并报告主管部门,主管部门也不定期对屠宰场进行抽样检查。对污水排放不合格者,将被科以重罚,甚至被关停。

德国屠宰场污水处理通常经过以下工序:

1.机械方式净化

1.1通过安装格栅和滤网,分离粗放物质。业内反馈信息,采用1毫米滤网可去除50%到90%的污染物,并降低BOD10%到40%。

1.2 将污水排放到混合池,中和污水浓度和体积流量。通过对池内物充气,避免产生异味。为使池表层免遭脂肪酸腐蚀,可加涂层保护。

2.化学/物理方式净化

2.1安装脱脂设备,对油污和油脂进行分离

德国规定屠宰场必须安装油脂分离设备,污水必须按德国工业标准4040至4042进行脱脂处理。

2.2安装浮选设备进一步分离油污和固态物,通过添加沉淀和絮凝辅助剂以获得更佳效果。浮选法又分为:

- 降压浮选

- 分散浮选

- 机械浮选

究竟选择哪种办法依投资规模、成本和应净化量,以及维修费用等因素而定。

3.生物净化

按照《污水条例》附件10规定的限值对污水进行生化处理后再外排。生物净化包括

3.1 带氧活化工序(Aerobe Belebungsverfahren),旨在对污水进行脱销处理。

3.2 厌氧处理(Anaerobe Verfahren),包括

- 接触工序(带沉积物再循环厌氧活化工序)

- 无沉积物再循环彻底搅拌

- 厌氧过滤

- USAB系统处理

综合上述工序,污水处理流程大致为:将混有大颗粒或者固态物的污水送到过滤装置进行过滤,然后排入水池进行污泥沉淀,再进行脱(油)脂、浮选、中和、消毒,进入循环用水系统的水必须是无毒、无菌的清洁水。污水净化过程中的沉淀物进行浓缩、厌氧消化、脱水、干化,或焚烧(焚烧时产生的热量被用来供暖或发电),或制成肥料用于农业生产,或制成建筑材料。

(二)垃圾处理和综合利用

牲畜屠宰时所产生的屠宰附带产品和垃圾,占屠宰物体重的20%到40%。在德国,屠宰场并不是将这些垃圾一弃了之,而是进行分别处理和综合利用。

1. 将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垃圾进行沉淀、脱水,加工成肥料用于农业生产;

2. 将动物肠胃内清出的粪便物经过加热、厌氧发酵处理制成肥料用于农业生产或进行焚化用来发电、制热,或生产沼气;

3. 将骨头、碎片、内脏等物加工成油脂、乳脂原料,用于制造肥皂和蜡烛;

4. 将动物皮毛、脂肪等加工成动物饲料、宠物食品或用于生产医药产品;

5. 将不可再利用部分进行焚化销毁处理

三、德国屠宰业污水处理可资借鉴的经验

德国屠宰行业在污水和垃圾处理方面处于世界先进水平,究其原因,不外乎其环保法律法规健全、环保要求严格,而且企业的环保意识也很强烈。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指导和约束行业在生产的同时必须加强环保,必须做到有效利用水资源和排放水的清洁、无毒、无公害;监督部门严格的管理措施贯穿整个环节(从开业审批到定期抽样检查)促使企业必须循规蹈矩,有效地遏制了污水外排现象发生;再辅之以经济调节手段,提高企业的环保意识和积极性。

德国允许各地政府根据不同地区的水资源状况、水处理成本和居民消耗水量等因素规定不同的水费价格,征收生态税和污水排放费,以达到节约用水、减少废水排放的目的。德国的水费按出水和排水计量收费,即所用清洁水先收一次费,再按此量再成倍收一次污水排放费。近年来,欧盟和德国本身对污水净化和排放的标准和要求越来越高,为降低生产成本,屠宰行业纷纷采取措施减少用水。所以,德国屠宰业用水和污水处理所遵循的三个原则是:A.节约用水(法律政策有规定,企业出于降低生产成本需要也必须这样做);B.尽量通过机械手段,少添加化学品等有害物质,避免加重水污染;C.所排放的水必须符合排放标准,不至于对环境和水源造成污染。

此外,据德国环保局官员介绍,为鼓励屠宰行业企业,尤其是中小型企业加大污水和垃圾处理力度,德国针对企业开发和使用新技术、安装新设备提供最高可达费用总额30%资金帮助或优惠贷款。

德国的经验表明,屠宰场污水和垃圾的处理与综合利用,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当严,再通过适当的经济手段促进企业开发利用新技术才能达到良好的经济和环保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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