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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以硬措施推进污染物减排
发布日期:2009/1/17 15:10:49

去年至今年上半年,内蒙古通过淘汰落后产能和对火电机组进行脱硫改造等一系列减排措施,全区二氧化硫和化学需氧量两项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保持了“双降”态势。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出台更为严格的措施,果断推进污染物减排。

    内蒙古作为我国重要的能源生产基地,近年来把节能减排作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产业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突破口,在主要经济指标增长速度连续几年居全国之首的情况下,初步呈现治污减排与经济社会发展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今年,全区安排减排项目400个,上半年已完成 183个外,其余项目将在年底前全部完成。但是在全区经济保持较快增长的情况下,新增污染物排放量也随之大量增加,减排形势严峻。为此,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明确要求全区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针对当前减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加强行政约束,进一步强化减排工作。新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

一、到2009年底,除国家允许使用低含硫份燃煤的电厂外,其它凡没有安装脱硫设施的发电机组,必须停止运行。燃煤电厂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90%以上,对达不到要求的实行限产限排或停产治理,并取消脱硫电价补贴或按国家核减脱硫电价的有关政策予以处罚。

二、强化对燃煤电厂的煤质监测,凡不执行设计燃煤煤质标准要求,违规使用高硫煤的,一经查实,加倍征收超标排污费。

三、焦化企业在2009年6月份前,必须全部安装脱硫设施和污水处理设施。综合脱硫效率必须达到国家二级以上标准,同时实现污水闭路循环,否则责令其停止运营。

四、列入“十一五”规划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划时限要求开工建设的,对该区域排放污水项目实行限批。

五、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不运行的或运行率达不到60%的,暂停审批该地区排放污水的项目。

六、享受财政补贴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数据须经环保部门核实,确认污水达标排放后,方可享受财政对污水处理费的补贴。

七、所有排污企业都要安装在线监测设施。没有安装在线监测的地区,一律不计算该地区的减排量。对未按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除了不计算减排量外,还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已安装在线监测装置的排污企业,要加强运行维护,减排数据须保留一年以上,否则也要全额征收超标排污费。

八、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防止高污染产业低水平重复建设。新建项目达不到环保要求的,不予审批;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不准投产;已建项目经过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停产。

九、对超标排放或超总量排放的企业,由环保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其限期治理。对被决定限期治理的单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责令停产治理。

十、对擅自停运污染防治设施、偷排偷放的行为,以及擅自停运自动监测系统或篡改数据的行为,要坚决打击,并依据有关环保法律法规规定,按应缴排污费的5倍予以罚款。

十一、对未能完成年度减排任务和未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地区和企业,暂停该地区或企业的环评审批。

十二、对减排任务完成较好的地区,在项目审批、治理资金投入、环保评优表彰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倾斜。

    实现污染物减排目标,关键是加强组织领导。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认真落实责任制,切实做到“三个严格、三个挂钧、三个公开”。“三个严格”是:严格落实行政首长负责制。明确政府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减排工作第一责任人,主管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对不能按要求完成减排任务的地区,追究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环保工作领导的行政责任;严格落实减排目标责任考核。按照自治区减排考核实施办法,根据各盟市减排完成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严格兑现减排奖惩。对完成任务的盟市予以奖励,未完成任务的盟市要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并制订整改方案。“三个挂钩”是:减排目标完成情况与评价地区经济发展成效挂钩,与地方领导干部的政绩和评优评先进挂钩,与项目审批挂钩。“三个公开”是:公开各地区年度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公开各地区环境质量状况,公开环保行政许可、审批、处罚 等政务信息。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建立科学、完整、统一的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大体系”,将减排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各级人民政府要继续加大“三大体系”建设力度,保证资金、人员到位和各项措施落实。到今年底,全区各盟市在线监测自动监控平台建设不能按期投入运行的,视为今年的减排任务没有完成。企业是减排的责任主体,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要求有关企业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落实减排责任,强化减排措施,自觉完成减排任务,严防出现偷排漏 排、擅自停运治污设施、超总量排污、恶意排污和在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等行为。内蒙古还将建立环保执法责任追究制度,对行政不作为、执法不力、 徇私枉法、权钱交易等行为,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和执法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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